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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用户银行卡遭伪卡盗刷30万成功起诉银行承担全部赔偿责案例

发布日期:2022-09-19    作者:荆华律师
银行卡伪卡盗刷判银行承担法律责任案例法律分析
 
我们先看金融法院审理的一个伪卡盗刷案例。2013年,持卡人小刘在XX银行XX支行处开设了一张借记卡,卡号为XXXXXXXXXXXXXXX,开通了网上银行功能,但未开通余额变动通知功能。2020年6月15日,小刘从上海出发去西安出差。2020年6月15日晚上20时点-20:12分,该卡于广东XXATM机器上发生4次取现,取款金额共计2万元。 小刘称其于2020年6月18日登录网上银行查看时,发现其上述银行卡在2020年6月15日发生四笔取现,均非本人操作。且取现当日小刘因出差入驻西安XX酒店,不可能出现在广东XX市,而且涉案的银行卡一直在小刘身边。即前往派出所报案处理。警方也以立案。小刘后多次联系发卡银行要求赔偿未果,后诉诸法院要求赔偿盗刷损失。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最终支持了持卡人的诉请。法院判决主要是基于本案伪卡盗刷事实的认定应综合银行卡交易行为地与真卡所在地距离、持卡人是否进行了基础交易、交易时间和报警时间、持卡人用卡习惯等因素。首先,涉案银行卡交易行为地与持卡人所在地距离较远。其次,虽持卡人无法提供银行卡盗刷时在其身边的直接证据,但从涉案银行卡使用情况来看,持卡人很少使用涉案银行卡进行取现交易,且每次取现的金额较小。再次,本案中,在短时间内连续发生四笔相同金额的取现交易,异于持卡人平时正常习惯。且持卡人在发现交易行为非本人操作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也以刑事立案。综合以上因素,结合在案证据,根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法院认定涉案交易为伪卡盗刷。法院依法支持了持卡人主张发卡行承担经济损失赔偿的诉请2万元。
 
本案相关法律分析:
1. 案由:依照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20]347号)的相关规定,银行卡盗刷属银行卡纠纷项下的借记卡纠纷。
2. 案件主要焦点在于:1)涉案银行卡内存款被异地取现是否属于伪卡盗刷?2)持卡人主张涉案银行卡内存款被他人伪卡盗刷,发卡行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3)若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比例分配问题。
3. 举证责任分配。根据《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银行卡盗刷交易包括伪卡盗刷交易和网络盗刷交易两种。本案涉及伪卡盗刷交易。规定的第15条,“本规定所称伪卡盗刷交易,是指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刷卡进行取现、消费、转账等,导致持卡人账户发生非基于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该条所称的“持卡人账户”即是指持卡人的银行卡账户,“资金减少”即是指借记卡被盗刷情形中借记卡账户的资金减少。持卡人如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交易的,可提供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短信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法院在认定是否是伪卡盗刷事实的认定应综合银行卡交易行为地与真卡所在地距离、持卡人是否进行了基础交易、交易时间和报警时间、持卡人用卡习惯等因素考虑在法院审理中,一般持卡人举证主要是完成以上举证即可。发卡行主张争议交易非盗刷而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权交易的,也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法院认定是否属于伪卡盗刷交易,一般主要看证据是否符合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和优势证据规则。
4. 在伪卡盗刷交易被认定情况下,发卡行的赔偿责任如何认定的问题。根据《银行卡规定》,“发卡行在提供银行卡产品获得收益的同时,负有保证该产品安全使用的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在伪卡盗刷交易成立的情况下,发卡行若无证据证明系争伪卡盗刷交易的指令系持卡人所为或授权他人所为,则主要过错将由发卡行承担。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可主张本金本息损失。关于责任比例问题。如果作为持卡人不能第一时间发现持卡被伪卡盗刷交易,时间过长。法院可以认定持卡人承担部分责任,因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在客观上扩大了损失,故其自身对存款损失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有部分法院可能判持卡人承担3成责任,其余7成损失责任由发卡行承担。
 


 案例延申:信用卡被盗刷30万后,上海某用户起诉XX银行胜诉案例
案情简介
2014年1月,原告杨某在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卡号XXXXXXXXXXXXXXXX,可透支额度为5万。后原告陆续使用该卡进行购物,消费,并每月按时还款。2014年10月9日晚上,原告收到两条手机短信,称原告的信用卡在泰国刷卡消费两笔,金额分别为美元2000元和美元2800元。原告收到手机短信提示后,即与被告客服取得联系,要求将信用卡锁定,并立刻前往附近银行ATM机上查询了该信用卡账户,证明当日原告本人在上海,且原告的信用卡在原告身边。随后,原告即向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报案。此后,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取消上述两笔盗刷消费记录,但被告一直未同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1、原告对于2014年10月9日发生于的金额分别为美元2000元和美元2800元的两笔交易(约合人民币29760元 )不承担还款责任;2、判令被告消除原告因信用卡被盗刷而产生的负面个人征信记录;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律师评析
1.被告向原告发行制作信用卡,被告对原告信用卡账户内资金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根据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结合交易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告出入境等情况来看,可以认定2014年10月9日原告并没有持被告发给原告的信用卡在泰国进行刷卡消费。根据记录显示,发生于泰国的交易系通过POS机刷卡所为,被告也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系争交易系真卡交易,故律师认为该刷卡行为系持伪卡盗刷。
2.关于被告辩称系原告没有妥善保管信用卡信息,导致信用卡数据信息和密码被他人窃取使用,但被告目前并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泄露或者未能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的行为。
3.即使本案因案外人存在刑事犯罪所导致,但是原告本人并没有过错,被告不应该将责任要求由原告承担,被告的行为有违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应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后,依法再向刑事犯罪方进行追偿。
综上所述,原告对于系争交易不承担还款责任以及撤销个人征信不良记录的请求合情合法。
4. 笔者荆华律师也特别提醒,在信用卡被盗刷发生后,用户应尽快致电银行客服,要求其立刻锁定自己的信用卡,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此外,就近去银行持信用卡调取相应的账单记录,以证明真卡就在自己身边。接着,向公安部门报警备案,并索求回执记录。这些都是信用卡被盗刷纠纷案件中最关键的取证证据。
 
 审理结果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原告杨某对于2014年10月9日发生于泰国刷卡分别为美元2000元和美元2800元的两笔交易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二、被告XXX银行上海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撤销原告杨某名下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两笔交易的不良征信记录。
 
如果遭遇到银行卡或信用卡被盗刷,需要做的几点。
1.联系发卡行。首先联系发卡银行客服人员,告知卡片被伪冒盗刷。此时,客服人员与你核对身份信息无误后,会先冻结你的卡,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2.到最近的ATM机做一笔查询交易。这样做以保留凭证。这是证明“信用卡”还在自己手上的有力证据,说明信用卡本身没被盗走,却发生盗刷信用卡的现象。
3.报警。及时去报警;并记得要索取报警记录单;这份报警记录单既是提供给银行的盗刷证据,也是将来与银行诉讼需要用的重要证据。 
4.证据提交给银行。将上述拿到的证据主要包括银行消费短信、ATM查询资料、警方报警记录单等,向银行反映自己的银行卡异地被盗事实,方便银行核实进行处理。银行查证。如确认属犯罪分子盗刷,发卡行会查看资金是否已经从发卡行清算出去。如无,会拦截。这一步时效性非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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