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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NFT元宇宙作品涉及侵犯著作权及维权思路

发布日期:2022-09-24    作者:张晓晗律师
NFT(Non-fungible token)的全称为非同质化代币(也译作“非同质化通证”),本质上是加密货币的一种。NFT可以是任何数字化的东西:声音、图像、一段文字、一件游戏里的道具等等,它的一大优势是可以把之前不能变现的虚拟物品资产化。然而4月以来,以加密、确权、永久保存、独一无二等为标签的NFT却遭遇了一连串负面事件。在NFT问世之初,由于其区块链属性带来的可追溯性和公开交易等特点,NFT的持有者被认为对NFT作品有着公开而明确的所有权,再加上NFT本身的唯一性特点,这也成为了NFT屡屡和收藏品联系在一起并炒出天价的原因之一,有很多人看好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应用。
梳理NFT相关失窃以及侵权事件可以发现,黑客可以不用理会NFT在技术上的种种特性,而通过钓鱼网站等“社会工程学”方式盗取NFT作品并堂而皇之地卖出;另一方面,作为被寄以厚望的确权技术,在国内的此次判例中,NFT数字作品本身却被法院判定存在侵权。
“对于NFT发行方来说,需要提高法律意识,对侵权行为造成恶果需要有敬畏之心。”女娲NVWA数字藏品电商平台执行副总裁周新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链上链下数据的映射是目前区块链技术难以解决的一个痛点,用户在购买或投资NFT藏品的时候还是要擦亮眼睛,通过各方渠道进行甄别。虽然NFT仍具有源头造假的局限性,但是NFT是目前实体资产或艺术品等数字化的最佳形式,在促进艺术品等的流通上,有很广泛的接受度。
4月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奇策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立即删除涉案平台上发布的“胖虎打疫苗” NFT作品 ,同时赔偿奇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000元。
这在国内NFT行业尚属首次,在当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此次案例对NFT以及NFT数字作品的性质、NFT交易模式下的行为界定、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的属性以及责任认定停止侵权的承担方式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形成了相应的司法审查标准。
根据该案原告奇策公司的叙述,在被告某科技公司经营的“元宇宙”平台上,有用户铸造并发布漫画家马千里创造的“我不是胖虎”的动漫形象中“胖虎打疫苗” 的NFT,售价899元,NFT作品甚至在右下角还带有作者的微博水印。奇策公司表示,马千里已将“我不是胖虎”系列作品的著作权独家授权给该公司。
那么,为何被告“元宇宙”平台上还会出现马千里的“胖虎打疫苗”形象NFT呢?
对此,被告的科技公司解释称,其平台是第三方平台,涉案作品系平台用户自行上传,平台只有事后审查义务,并辩称平台无需承担责任,已经将涉案作品打入地址黑洞,尽到通知-删除义务,所以也没有停止侵权的必要性,而且“平台也没有义务披露涉案作品对应NFT所在的具体区块链及节点位置以及涉案作品NFT所适用的智能合约内容,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
目前,国内外有多家平台都支持用户自己铸造、上传NFT作品。大多数平台铸造NFT的具体方式是要求用户将图片、3D模型等素材上传至平台,并支付一定费用即可“上链”。成为NFT作品后,国外可以自由设定价格并进行交易,国内由于监管问题相对较严,一些平台的NFT数字藏品暂时无法交易,只能购买。
需要注意的是,NFT上传的过程是用户自己寻找相关素材进行“上链”的,此时,如何防止用户抄袭他人艺术作品铸造NFT就成了一大问题。
胖虎打疫苗案件对UGC(即用户原创内容)平台敲响了警钟,如何去限制用户抄袭或者干脆拿盗版作品进行发售、如何通过人工或者技术手段对UGC的作品进行审核是平台需要去解决的问题。同时,对于NFT发行方来说,需要提高法律意识,对侵权行为造成恶果需要有敬畏之心。
杭州互联网法院表示,NFT本质上是一张权益凭证,每一个数字作品都具有被标记的唯一身份。而NFT是一把验证某件作品的载体是否为原件或正本的“钥匙”,“NFT数字作品交易中的上传行为以及销售行为过程包含对该数字作品的复制、出售和信息网络传播三方面行为,NFT数字作品交易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特征,所以NFT交易行为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
在此次判决中,法院明确了NFT平台的责任: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不仅需要履行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还应当建立一套知识产权审查机制,对平台上交易的NFT作品的著作权方面做初步审查。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某科技公司经营的“元宇宙”平台作为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侵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000元。
事实上,这一判例也为NFT平台日后的对用户上传作品的版权审核做出了指导。
周新建表示,在女娲NVWA平台上面发行的作品,“如果项目方是代理公司,我们会对发行方是否具有相应的授权进行审核,如果项目方是IP原创方,我们同样会进行背景调查。合同里我们会有要求项目方具有IP发行数字藏品的授权以及保证版权的真实性的条款,并附带相应的违约责任。”
NFT侵权被盗并非个案? 
可以发现,由于国外不少NFT作品均卖出了相对昂贵的价格,NFT交易、拍卖平台以及参与NFT交易的玩家近几年逐渐增多。
如2021年12月,NFT交易平台Nifty Gateway推出的一个名为《合并》的艺术作品卖出了9180万美元(约5.85亿元人民币)。Nifty Gateway在官网介绍中表示,在NFT作品的拍卖中,创作者保留对其作品的控制权,同时,创作者在二级市场物品的销售中可以“自己选择”版税,这是现代历史上的一个革命性概念。
但在昂贵的售价之下,不少NFT作品为了卖出高价,直接剽窃了他人的创意,并引发了一系列纠纷。实际上,在国内首例NFT案件爆发之前,国外早已有起诉NFT作品侵权的案例。如奢侈品品牌爱马仕就曾向纽约联邦法院起诉,原因是艺术家梅森·罗斯柴尔德制作的NFT与爱马仕经典 Birkin 铂金包外观几乎一致,而该艺术家首个卖出的NFT价值约人民币25万元,甚至贵过原版爱马仕包。
那么,这些交易平台如何界定上传的NFT作品是否涉及抄袭呢?周新健介绍,将他人艺术品作为蓝图进行二次创作是否涉及抄袭确实有很多主观判断的因素在里面,“在国外也有个UGC的平台TeaSpring将抄袭和原创在创作说明上做了明确的说明,比如对色彩、构图、作品构成元素等的大幅度调整均不算做抄袭。总而言之,如果二次创作加入了创作者的创新性在原作品上,原则上不算侵权。”
不过,他也表示,链上链下数据的映射是目前区块链技术难以解决的一个痛点,“用户在购买或投资NFT藏品的时候还是要擦亮眼睛,通过各方渠道进行甄别。虽然NFT仍具有源头造假的局限性,但是NFT是目前实体资产或艺术品等数字化的最佳形式,在促进艺术品等的流通上,有很广泛的接受度。”
实际上,除了侵权之外,NFT还发生了不少起被盗事件。如今年4月1日晚,周杰伦在社交平台表示其拥有的编号BAYC #3738的“无聊猿”NFT产品惨遭钓鱼网站盗取,并迅速被盗窃者挂到交易平台上拍卖了出去。
无独有偶,今年年初,得克萨斯州一家铁矿石公司的CEO蒂莫西(Timothy McKimmy)发现其持有的编号#3475的无聊猿NFT被盗,盗窃者在OpenSea交易平台上以99EHT的价格转售了该NFT,蒂莫西由此在得克萨斯州联邦法院对OpenSea交易平台提起了诉讼。
在技术上,如果想要直接攻击NFT的业务体系难于登天,NFT平台上不需要账户名和密码,用户只要记住相应秘钥或者助记词就可以进行登录,黑客若想直接暴力破解该秘钥几乎不可能。但通过非IT手段如通过诈骗和诱导,却有可能让NFT持有者自己交出秘钥,黑客便可使用偷取到的账号将NFT作品“转赠”给自己的钱包地址,然后再堂而皇之地公开拍卖从而赚取利润。

有区块链从业者统计,目前此类诈骗方式包括发送假交易链接、诱导用户发送助记词、建立钓鱼网站等方式,“想要NFT不被盗取,只有一种方式,就是不要泄露私钥或助记词,不论对方采用何种方式诱导。此外,要仔细甄别自己进入的网站是否为交易网站官网。”


所以对于涉外著作权的情况要看NFT作品的实质性与权利主体的是否具有一定的同一性等,维权思路需要定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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