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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法院按撤诉处理后,还能再次起诉吗?

发布日期:2022-09-29    作者:方尧律师

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两审”的审理程序,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仲裁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在法院诉讼阶段当事人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吗?还能再次就同一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规定的是当事人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的情形,依据以上司法解释,原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既然原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不能就同一事项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在法院诉讼阶段不是当事人申请撤诉,而是因为当事人的原因被按撤诉处理的,原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吗?还能再次就同一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吗?
法院按撤诉处理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原告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原告应当预交而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法院通知后仍没有预交或申请缓、减、免没有获得法院批准仍没有预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作原告时,其法定代理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该情形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主动申请撤回起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在实质上均是认定当事人作出了放弃诉讼的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与当事人主动撤回起诉应当是一致的。
依据以上分析,当事人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不能就同一事项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因当事人的原因被法院按撤诉处理的,原仲裁裁决同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不能就同一事项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还有一种情形,在劳动仲裁阶段,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于争议事项并未作出实体处理,也就是没有作出裁决,比如直接不予受理,超过期限等,当事人起诉至法院,在法院阶段被按撤诉处理,此时,当事人再次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仍未实体处理,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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