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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行缴纳社保费用,是否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索要垫付的社保费用

发布日期:2022-09-29    作者:崔新江律师

王XXX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依法判令中XXXXX公司给付王XXXXX垫付的社会保险费80657.7元;
2.诉讼费由中XXXXX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1年3月至2021年8月,王XXXXX在中XXXXX公司工作,中XXXXX公司拖欠王XXXXX工资88524元。2020年8月13日,王XXXXX向中XXXXX公司出具声明一份,该声明载明“本人王XXXXX,自2011年3月1日到河南省中XXXXX股份有限公司上班,至2020年8月31日个人社保与公司无任何关系,请公司协助办理本人自2020年9月份起的在人力资源部门社保建档手续。本人放弃追究在此之前公司社保的任何责任,全部由本人承担”。
2021年9月14日,王XXXXX补缴了2011年3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单位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40065.04元及2011年3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单位应缴纳的滞纳金40592.66元。
一审法院认为: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王XXXXX已出具声明放弃追究中XXXXX公司的相关责任,同意全部社保由其本人承担,故对于王XXXXX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XXXXX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及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查处,按照规定处理。
本案中,王XXXXX知晓中XXXXX公司多年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其并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或其他方式主张,而是选择自行缴费的方式,其行为不符合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相关规定。
王XXXXX出具的声明虽然不能免除中XXXXX公司的法定缴费义务,但是王XXXXX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事实上已经使中XXXXX公司不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
王XXXXX主张声明系受到中XXXXX公司的胁迫所出具的,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其该主张不予支持。王XXXXX的声明内容是其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因此,王XXXXX要求中XXXXX公司偿还其替公司垫付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王XXX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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