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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妨害文物罪的司法适用及犯罪量刑

发布日期:2022-09-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为使我国的文物管理更有秩序,我国的妨害文物管理罪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本文从妨害文物罪的构成罪名的主客观要件,主客体要件做了分析,以及量刑做了探讨,最后对妨害文物管理罪做了总结,提出了立法的不足之处,为完善此罪的立法提供了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妨害文物管理罪;司法适用;犯罪量刑
论妨害文物罪的司法适用及犯罪量刑
  引言
  从文物的历史观看,它一般具有悠久的历史,深受收藏家的青睐。从文物的价值观看,它具有不菲的价值,深受偷窃者的喜爱。因此为满足收藏家的收藏爱好,广大的窃责盗取大批文物,流入黑市进行交易,导致了文物市场的混乱,导致了国有财产的损失。其次,像一些名胜古迹的旅游胜地,游客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好胜感,常常在文物上留下自己的大名,故意损害了文物的实质。再次,国家博物馆中陈列的古品珍宝等文物,在展览、整理的过程中也有出现损坏的现象。
  针对我国文物管理出现的不良现象,诸如以上的故意或过失损害文物的事件,国家自成了一套法律法规,妨害文物管理罪。该法律条文的出现有助于国家政府更好的更有序的对我国的文物进行管理。而确切的了解和掌握该法律的内容,将法律完善和改进,是刑法司法理论届,所义不容辞的责任。本文就以妨害文物管理罪的司法适用及犯罪量刑做一个浅析,希望能给文物管理的研究以及打击文物管理的犯罪,提供一些方向性的意见或建议。
  1妨害文物管理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1.1妨害文物管理罪的概念
  我国的现行刑法中,第324条至329条对妨害文物管理罪做了完整的规定,包括10项内容: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倒卖文物罪,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以及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11]
  历史沿革中,在学术界,不同的人对于妨害文物管理罪的定义不同。例如,同是1997年,陈兴良认为,“妨害文物管理罪是指违反文物管理法规,妨害文物管理,情节严重的行为”。[12]而欧阳涛等人认为“妨害文物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故意或过失损毁、非法倒卖,出售、赠送、盗掘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的行为”。[13]这两种定义都有其可取性:前者,简单明了,却过于精悍,缺乏法律判定时的具体情节。定义里只说,妨害文物管理,却没有具体到妨害的方面,只说情节严重,却没有一个程度的明确划分。后者,虽然具体到了妨害的具体方面,但是却存在不全面的问题。
  随着时代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政治的昌明,法律体系的到进一步的健全与改善,在原来的基础之上,增加了有关国有档案的问题,形成了目前现行刑法中的妨害文物管理罪的法律条例¬。
  1.2妨害文物管理罪的构成特征
  当犯罪人违反文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时,才构成妨害文物管理罪。因此,妨害文物管理罪的构成包括主体——犯罪人和客体——文物保护法。
  1.2.1犯罪人的特征
  从防害文物管理罪的法律规定上来看,犯罪人,大部分属于一般人,即达到法律的责任年龄,并且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年龄。少数的非一般人的犯罪主体,可以是非法交易文物等。
  犯罪人的突出特征就是,他可以是由法人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还可以两个情况同时存在。法人与自然人简而言之,就是前者代表的是单位,后者代表的是个人。基于前面的妨害文物管理罪的条例可以分析出,像一些重大的文物交易就需要单位的参与,而一些过失性的损毁就是自然人的犯罪。例如,2012年12月山西长治警方查获的文物盗掘案件,犯罪人盗取了清代石刻文物,他们是作为自然人犯罪,当他们把盗取的文物转手卖给某家收藏馆时,该收藏馆属于法人犯罪,在交易的过程中,既出现了法人,又有自然人。
  最后犯罪人的主观特征一般是谋取利益。文物因其高昂的价值,刺激着一批又一批的盗掘者前仆后继的进行着违法犯罪,因其沧桑的历史感,刺激者一家又一家的收藏店或一个又一个收藏家进行着与窃贼交易。总之,文物的价值使得它的市场异常有前景,黑市交易屡禁不止。
  1.2.2年文物保护法的特征
  文物保护法,顾名思义,就是国家针对文物保护提出的一系列保护的举措。我国的文物保护法主要分成两个模块,一是行政管理,就是对文物的开采,保管,出售,转让等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二是刑事制度,即对违反文物保护法法律法规后,制定的一系列相对应的惩罚措施。值得指出的一点,这两个模块有共性,也有异点。不是所有的违反文物行政管理的行为都属于犯罪,而是当违反行政管理制度的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并且触及刑法,要承担相对应的刑事责任的时候,才会构成犯罪。简单说,违法不一定就造成犯罪,但是,犯罪的基础必须是违法了。这在妨害文物管理罪中体现的是结果犯的罪名,像故意或过失损毁文物,出售国有档案就属于这一类。
  这里还涉及了另一个问题,文物保护法的客体是文物。
  根据我国的《文物管理法》,有关文物的界定是这样给出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工艺品、工艺美术品;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16]根据《档案法》,国有档案界定为文物的内容为“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技、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14]当然,像古化石也被列入文物之类。因此,不许满足以上条件才能称得上文物,既而才有后续一系列的构成妨害文物管理罪的事实。
  2妨害文物管理罪的司法适用
  2.1故意损毁文物罪
  明知道损毁的是文物,却还违反文物保护法的去实施的行为,即为故意损毁文物罪。
  2.1.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文物保护法的法律法规,而犯罪的对象是文物。关于文物的概念鉴于上文详细说明,这里就不做更多的解释,简单说,就是国家、省级、直辖市或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列为文物的各类什物。文物保护法的各例条例都是基于文物的保护出台的,但凡破坏文物的行为都属于违反保护法的行为。
  2.1.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要件体现在故意的态度上,明知道是国家,省级,直辖市或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提列为文物的还故意损毁。对于损毁的含义,它可以根据国家,省级,直辖市,自治区列入文物被损毁的轻重程度,造成的影响大小程度,根据实际的情况,给予评判,认真界定违法与犯罪。这就要求鉴定机构仔细鉴别被损毁的文物是部分损毁还是全部损毁,被损毁文物存在的价值意义,被损毁的是文物的表面还是实质,被损毁的是文物的主要部分,还是次要部分等等各个方面给予明确的详尽的说明,再综合文物的经济价值,对社会存在意义,损害后的危害等综合因素予以裁定。对于违法情节较轻的行为,在损坏后能够修补维持原样的,不够成犯罪,但是依据违法的实事需要对国家政府或文物的管理单位缴纳一定的罚金或者上交书面报告的检讨。本罪属于一类举动犯,只要一般人实施了故意损毁的行为,就犯了该罪。
  2.1.3主体要件
  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人,只要到达了法律界定的年限,拥有承担刑事责任的就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1.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性体现在故意,就是说明知道是文物却还对其实施损毁行为。本罪的构成,不包含犯罪的动机。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犯罪人事前并不知道自己损害的是文物,或者知道文物的存在却因为过失造成了损毁,这两种均不属于犯罪。
  2.2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就是明知是名胜古迹,却不顾文物保护法律的规定,严重损毁的行为。
  2.2.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名胜古迹方面的法律法规,本罪的对象是国家的名胜古迹。名胜古迹,可以拆分着看,一是名胜,一是古迹。名胜是风景区,比如长白山森林公园,西双版纳森林公园等以自然景观闻名于耳的地方。它具有供游客观光,休息的作用,同时还可以为科研提供一定的价值。国家按照不同的风景名胜区的环境质量,科学价值,覆盖规模,设备条件,历史文化等等一系列综合因素将其划分等级。依次是是国家级,省级,市县级这样的三个等分。古迹,是指与历史沉淀的文化活动的地区。它可以是某个历史人物的故居,宗庙等相关的遗址,比如刘少奇故居,舜黄庙,也可以是与重大历史事件相关的文化古迹,比如殷墟遗址,它见证了商王朝的兴衰荣辱。根据古迹的悠久历史,保存完整度,现代价值,科研意义等综合因素也做了等级的区分,先国家后省市县,还有直辖市,自治区等不同程度的重视。
  而要构成本罪饿犯罪实事,必须是国家级的名胜古迹,但是也不能排除例外的案件。
  2.2.2客观要素
  本罪的客观性是故意犯罪。知道自己实施的对象是受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却故意违反,并且情节严重。损毁包括损坏和毁灭,它的形式存在多样化,像污染,雕刻,砸烂,炸毁,纵火,不合理开采等等。本罪的一般都是积极的作为方式,但是也有消极的形式存在。积极的例如乱砍滥伐森林植被,在名胜古迹上涂鸦留名,损坏毁灭自然景观或者人物建筑等。
  构成犯罪的前提是情节极其严重,如果情节是轻微的,不属于犯罪范畴。
  2.2.3主体要件
  此罪的主体也是一般人,即满足法律规定的16周岁,并且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都可以造成犯罪。
  2.2.4观条件
  本罪的主观性体现在故意,就是说明知道是文物却还对其实施损毁行为。本罪的构成,不包含犯罪的动机。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犯罪人事前并不知道自己损害的是文物,或者知道文物的存在却因为过失造成了损毁,这两种均不属于犯罪。
  2.3过失损毁文物罪
  过失损毁文物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的条例,过失意外的造成了受国家和省级的保护的文物的损毁。
  2.3.1客体要件
  参照故意损毁文物罪的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就是文物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是受国家省市县等文物管理单位保护的文物。更详尽的阐述追踪前文。
  2.3.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性是损毁的的文物受国家省级的保护,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所谓的损毁,在这里是指过失造成的后果,它可以是过失引起的污染,过失引起的焚毁,过失造成的缺损等等。注意,此罪的构成必须是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不然不属于犯罪。
  2.3.3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人为一般人,即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龄,并且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2.3.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性表现在,可以预测自己的行为会对国家或省级的文物造成损毁,但是却因为粗心大意没有预测到,另外一个方面是已经预测到自己的行为将会对受国家或者省市保护的文物造成损毁,却盲目自信,不会造成损坏,而不采取积极的避开措施,导致了严重的损毁后果。与故意损毁文物罪刚刚相反,这里的犯罪行为如果是处于故意,就属于故意损毁文物罪,只有是过失损毁文物才属于本罪。
  2.4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违反文物保护条例,擅自将国家收藏的,明令禁止的文物出售、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属于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
  2.4.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本罪的对象是国家明令禁止向外国人出售的珍贵文物。这些文物在法律条文里是这样界定的:但凡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前的所有具有经济价值,科学价值,文化价值等的文物以及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已故的艺术家创作的艺术真品,都需要在文物进行国际交易之前,进行文物的处境鉴定。对于鉴定的结果,必然出现的禁止出口交易的文物,可以由国家或者私人收藏,但是不允许出售、转赠给外国人。对于实施这一行为造成的文物的流失,对文物发展的障碍,属于严重侵犯了我国的文物保护法。
  2.4.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违反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将国家禁止出售,转赠的文物出售转赠给了外国人。对于本罪的构成不包括出售转赠是否成功,如果在交易的过程中被抓捕,也能定性为犯罪。
  2.4.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可以是一般人,也可以是法人。
  2.4.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性表现在故意。就是说故意将国家禁止出售转赠给外国人的文物,出售转赠给了外国人。如果在出售转赠的过程中,行为人并不知道这是国家禁止与外国人交易的文物,那就不属于本罪的范畴。和其他的罪责一样,犯罪的动机不影响犯罪构成得实事,但是可以作为量刑的参考指标。
  2.5倒卖文物罪
  倒卖文物罪,是指为谋求利益为目的的,贩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其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2.5.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文物保护法。本罪的对象是国家禁止交易的文物。国家规定文物只能由文化的制定单位进行收购,管理,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均均不能参与到文物的收购活动中。本罪是针对那些为谋取自己的利益而贩卖国家禁止的文物,导致文物的发展障碍,损害我国文化部门的声誉,打乱我国文化市场的稳定,破坏其秩序等行为进行制裁。
  2.5.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性表现在,贩卖国家禁止的文物,情节极其严重。贩卖,就是指为谋取自己的利益,进行的经营文物的活动,包括出售和购买,必须指出的是所有经营的文物必须是国家禁止交易的,并且其行为具有严重性才能构成犯罪。
  2.5.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可以是一般人,也可以是单位。
  2.5.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性一是故意,二是以谋取利益为目的。如果行为人的活动不是故意或者行为人的目的不在于谋取利益就不构成犯罪。此外,对于那些不知道是国家禁止的经营文物而进行的交易,也不属于本罪的范畴。
  2.6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是指,国有的文物管理单位,包括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等通过非法的途径,将文物藏品出售或者转赠给非国有的文化单位或者个人。
  2.6.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文物保护法,本罪的对象是国有单位的文物。本罪的构成里,不涉及交易文物的等级,但是文物的等级是量刑是裁定的一个评判标准。本罪的构成里交易的对方必须是非国有企业或个人,如果是国有文物保护单位,那就不构成犯罪。
  2.6.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违反了国家的文物保护法,擅自出售转赠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它的方式可以是多重形式的,第一,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文物保护法,第二,行为人的行为涉及非法出售国有文物,第三,行为人的行为涉及非法转赠国有文物。出售,指的是以谋取利益为目的将国有文物藏品进行经营交易。其中的利益可以是金钱,可以是物物交换等。无论是出售还是转赠,交易双方必须是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交易的流程必须是非法的才能构成犯罪。如果交易的双方属于国有文物的管理单位,或者交易的过程是符合法律法规的就不构成本罪。
  2.6.3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不包括个人,也不能说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它的行为人是国有文物管理单位的法人,或者非法经营出售转赠的直接负责人。
  2.6.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在故意,即在知道交易的文物属于国家的保护,却明知故犯,并且情节严重。
  2.7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是指盗掘具有文化,历史,科研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群。
  2.7.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文物保护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是具有文化,历史,科研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群。根据我国的《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我国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群的界定范畴在清朝及清代以前。古文化遗址包括石窟、古建筑,古地下城等,古墓葬群,包括皇帝士大夫,嫔妃公主夫人的陵墓以及革命烈士的墓葬等。构成本罪的前提,一定是行为人侵犯了上述范畴的古文化遗址或古墓葬群。
  2.7.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性表现在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群的行为。盗掘要区分于普通的盗窃,又要区分于一般的文物破坏,它是指没有国家颁发的开采许可证,擅自暗地里或者青天白日盗取古文化遗址或古墓葬群。行为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团伙。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盗掘古文化遗址或者古墓葬群,不管是否成功,还是未遂,都构成了犯罪。
  2.7.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单位是否为主体,但是在裁定的过程中,如果有单位涉世,则由法人承担相信的责任。
  2.7.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体现在故意盗掘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群。但是也有直接和间接故意之分,直接故意,就是遗址墓葬目标明确实施的非法掘取,间接故意是指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凭借猜测进行的盗掘古文化遗址或古墓葬群。
  2.8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盗取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是指盗取受到国家保护的能够对科研事业产生影响的的化石。他属于选择性罪名,即化石的种类是人类或者古脊椎动物的。
  2.8.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文物保护法。本罪的对象是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因其存在的数量极其稀少,而他对于生命体的发生,发育,发展有着不可或缺的存在价值,因此国家特别予以文物级的保护。古人类的化石就不需多说,就是整个人的形成到目前的演变各个阶段具有特征性的代表人种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简单说就是包括鱼类,鸟类,爬行类,两栖类,哺乳类在内的动物化石。
  2.8.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性表现在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盗掘要区分于普通的盗窃,又要区分于一般的文物破坏,它是指没有国家颁发的开采许可证,擅自暗地里或者青天白日盗取古人类化石或者古脊椎动物化石。行为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团伙。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盗掘古人类化石或者古脊椎动物化石,不管是否成功,还是未遂,都构成了犯罪。
  2.8.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人,即年满16岁并且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便能构成此罪。
  2.8.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体现在故意。明知到盗掘的是古人类化石,或者古脊椎动物化石还是实施了犯罪行为。这里的明知道,也可以表现为可能知道,不确定是否为古化石。关于犯罪的动机一般为非法占有古化石,但是也存在其他目的,比如,故意损毁化石,再比如侵占化石所在地等等其他原因。
  2.9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是指在不为人知或者明火执杖的获取国有档案的行为。
  2.9.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国家对于档案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是国有档案。国有档案的含义就是,档案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私人不具备转赠或者出售档案的处置权利,此外凡档案所有权控制在个人或者集体的文件的泄露犯罪不属于本罪的范畴。
  根据我国的《档案法》的规定,国家的一切单位,社会的一切组成都有责任与义务参与到档案的保护过程中去。因为档案的发展涉及到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等各个方面涉及综合国力的竞争。
  2.9.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性表现在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的行为。抢夺,是指行为人出其不意的在国有档案保管人或者持有者不注意的时候,实施抢夺行为。或者也有可能实在国有档案监管人有准备防范的条件下实施的抢夺事件。窃取,是在不为人知的情形里将国有档案盗走。本罪属于选择性犯罪,即不是抢夺,就是窃取国有档案罪。
  2.9.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人,即年龄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年限,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即可构成本罪。
  2.9.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性表现在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属于故意的,他明知道档案归国家所有,却实施了抢夺,窃取的行为。特别指出的一点就是,案件中涉及的档案必须是所有权归国家,如果是个人或者集体所有权的档案不造成本罪的实事。
  2.10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是指违反国家的档案法规定,私自将国有档案通过出售,转让等处置手段交易给他人。
  2.10.1客体要件
  本罪的侵犯的客体是国有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本罪的对象是国有档案。
  2.10.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性表现在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的行为。出卖,是指以谋取利益为目的将档案交易给其他人,而转让,是指将档案的所有权让给其他人。
  无论是转让还是出售国有档案,只有构成的情节极其严重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犯罪。
  2.10.3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人,即达到法律的最低年龄界限,并且具有刑事责任承担能力的自然人就可以构成本罪。
  2.10.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性表现在犯罪人的行为是故意的,即明知道自己处置的是国有档案还实施了出卖,转让的行为。如果出手的档案不属于国家拥有所有权,或者行为人不知道自己处置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就不能构成本罪的犯罪实事。
  3妨害文物管理罪的犯罪量刑问题探讨
  3.1故意损毁文物罪
  刑法规定本罪的行为人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将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2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刑法规定犯本罪者,例如行为人犯下如下的罪:损毁的名胜古迹属于国家级的保护类别,损毁的程度已经不可修复,损毁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损毁的动机令人发指,不听管理人员的管理,制止等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3.3过失损毁文物罪
  刑法规定犯本罪者,损毁的文物属于国家及省级市县等各级单位,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毁,可能是单件文物,也有可能是大批量的文物,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4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刑法规定犯本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法人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3.5倒卖文物罪
  刑法规定犯本罪者,例如出现以下罪行:行为人贩卖的文物是国家的三级文物,或者贩卖的是大批三级一下的文物,获得大量的非法的利润。当然特别情节严重的就是递进的关系,贩卖国家一级文物,二级文物,国宝等特级文物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法人,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进行处罚。
  3.6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刑法规定对犯本罪的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法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拘役。
  3.7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刑法规定,对犯本罪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5]
  3.8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刑法规定,对犯本罪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9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刑法规定犯本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5]
  3.10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刑法规定犯本罪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可以体现在多个方面:出售的国有档案涉及的信息与国家的机密有关,包括经济,政治,军事,科技,文化,卫生等各个方面的重要资料;在出售转让国有档案的过程中谋取到大量的利益的,多次进行国有档案的经营与交易的,有犯罪前科还屡教不改的,将国有档案出卖,或者转让给外国间谍或者外国组织的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上述两款行为,同时有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结论
  本文通过对妨害文物管理罪的构成罪名的主客体要件,以及主客观要件进行分析,以及犯罪类型进行了探讨,个人认为还有以下方面存在不足:
  1.罪名构成合理性有待商榷。例如,《档案法》里将档案的定义为涉及国家机密的文件,包括政治,军事,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各个方面。不能否认有些档案具有文物般的价值,但是更多的是档案是涉及国家安全的机密文件,因此个人认为,将有关档案的罪名应该规划到扰乱社会秩序里。再者,原来在妨害文物管理罪里的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在修改后的法律里被调节到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里。从罪行侵犯的客体上看,违反的是文物保护法,也可以是市场秩序,但是更多的它涉及的是文物方面的罪行,既然有单独的文物保护罪名,个人认为归属于妨害文物管理罪名里更加细致化,具体化。
  2.妨害文物管理罪的量刑还值得进一步的探讨。例如,所有的罪行的量刑过程中除去了以前刑法中的死刑。虽然这对于一个罪犯来说提高了被理解原谅的宽恕度,但是中国的民众普遍经济落后,素质低下,没有强有力的法律,做不到严禁、杜绝文物的损毁现象。另外,有些罪责间的平行量刑也存在问题。在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的量刑为三年以下,倒卖文物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从罪行上看,两者并无太大的差别,都属于文物的非法出售,但是量刑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同时间长度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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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档案法》第二条
  [15]《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四节
  [16]《文物管理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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