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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状告前夫 讨要女儿抚养权

发布日期:2022-10-04    作者:孙心远律师

夫妻婚后生育一儿一女,后来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后,前妻李某某以履行抚养权为由,将前夫雷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将女儿的抚养权判给自己。
李某某与雷某某本是同村村民,双方于2008年11月3日在汉台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于2009年10月3日生育一子,取名雷某乙,于2014年4月27日生育一女,取名雷某丙。

  然而,在2017年2月3日,因夫妻感情不和,李某某和雷某某在汉台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双方协议中主要约定:夫妻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儿子雷某乙,女儿雷某丙均由被告监护抚养,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均由被告全部承担,直至孩子独立生活,李某某不承担任何费用,李某某不得探视孩子。自2015年4月开始,雷某丙由被告雷某某父母照管,雷某丙现入学幼儿园。后李某某以履行父母抚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将婚生女雷某丙的抚养权变更给自己。

  汉台区人民法院认为,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成长教育过程中需要监护人尽职尽责的履行抚养义务,而稳定的生活教育环境更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现阶段被告雷某某在抚养雷某丙的过程中并不存在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且雷某丙自一周岁开始就与被告及被告父母生活,为保证雷某丙稳定的生活教育环境,在原告李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雷某丙的抚养权应予以变更的情况下,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17年5月24日,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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