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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期间公司是否能终止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22-10-04    作者:孙心远律师

女士于2003年11月入职佛山某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其工作岗位是行政主管,每月工资3000元。2004年5月,车女士发现自己怀孕。2004年8月,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宣布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车女士找到公司老板反复协商无果而发生纠纷。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与车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而合同当中并没有约定车女士若在雇佣期内怀孕要将其解雇,即使约定也是违法无效的.
  因此,按照相关规定,女职工在特殊劳动保护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到孕期、产期、哺乳期届满时为止。法院判决该公司依法应按车女士的工资待遇,支付车女士孕期、哺乳期的的的工资总计5.7万元。
  【小编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行为,无效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但是,如果女职工的行为符合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因孕期被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纠纷的处理
  实践中因孕期被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纠纷,该如何进行处理?
  下面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1、如果被辞退员工不同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可主张用人单位赔偿劳动合同解除日至恢复日之间的工资损失。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2、如果被辞退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只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除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即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还可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哺乳期满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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