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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施工造成人身损害,房主是否要担责

发布日期:2022-10-04    作者:孙心远律师

一、如何认定农村建房合同的性质?

根据《建筑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筑法》的规定,“自建低层住宅”是指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承建方不需要建筑从业资质,而三层(含三层)以上则受《建筑法》的调整,承建方须具备相应建筑从业资质。因此,农村建房合同根据不同情形可分为以下三种:

1、农村建房施工合同

自建三层(含三层)以上房屋需要建筑资质,受《建筑法》调整,一般认定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

2、承揽合同

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低层住宅且包工包料的,由承包方承担房屋建造的全部事项,工期满后房主向承包方支付报酬,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一般认定为承揽合同。

3、劳务合同

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低层住宅且包工不包料的,即“包清工”,房主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发挥指挥、监督和管理的作用,对施工人起实际控制和支配的作用,一般认定为劳务合同。

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的责任承担。


在农村建房施工合同中,若房主未按规定办理建房手续,将工程发包给无建筑资质的承包人施工的,房主存在选任过失,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在承揽合同中,建筑工匠主要依靠自己的技术和专业技能独立完成承揽工作,如对第三人或造成自身损害的,房主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房主对定作、指示或选任存在过错的,需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在劳务合同中,建筑工匠因提供劳务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即房主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则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三、人身损害可主张的损害赔偿范围。


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若伤者因事故构成伤残的可主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可主张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当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甚至导致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的,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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