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父母名下房屋部分子女认为其有贡献要求多继承纠纷

发布日期:2022-10-05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林某、翟某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原告与被告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翟某鹏与高某所遗房产-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二原告与被告各占四分之一份额,翟某燕将自己应继承的份额都给予林某;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翟某鹏与高某系原配夫妻,婚后共生育四个子女,即本案三被告和翟某鑫,没有过继、收养子女。两位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先于两人死亡。翟某鹏于2009年10月10日死亡,高某于2005年3月7日死亡。翟某鑫于2007年3月21日死亡。翟某鑫生前只有一段婚姻,配偶即本案原告林某,婚后只生育一女,即本案原告翟某燕,无过继、收养子女。据二原告所知,被继承人高某曾留有一份遗嘱,无其他遗嘱。翟某鑫无遗嘱。
遗嘱非法定形式,本案中二原告也未按遗嘱主张,但遗嘱记载的内容属实。涉诉房屋为危改房回迁安置所得,原房屋为翟某鹏、高某夫妻承租的公房。1991年危改拆迁回迁安置取得涉诉房屋,回迁后仍是公房,2000年支付购房款32000元,后续补交过购房款,总计39880元,2003年时签订购房协议购买为产权房,使用了翟某鹏、高某夫妻的工龄,由翟某鑫、林某夫妻支付39880元购房款,应先从遗产中抵扣。

被告辩称
被告翟某露辩称,认可原告所述亲属关系、婚姻状况、子女情况、死亡情况。认可有高某的遗嘱,另外我持有一份翟某鹏书写的一份遗愿。涉诉房屋是祖宅拆迁后按人扣安置分给父母和翟某希的,当时父母承诺将涉诉房屋两居室给我,让我把拆迁应得的一居室给翟某希。我也按父母的意思把一居室给了翟某希。翟某鑫出资39880元购买涉诉房屋大概属实。
涉诉房屋可以作为遗产分割,但是应该将我给翟某希的一居室的面积扣除,剩余的部分作为遗产分割,具体的份额我不会算。
被告翟某霞辩称:认可原告所述亲属关系、婚姻状况、子女情况、死亡情况。认可有高某的遗嘱,另外翟某鹏书写了一份遗愿。认可翟某露关于涉诉房屋部分的陈述。我认为涉诉房屋扣除一居室的面积的份额后由其他继承人继承。
被告翟某希辩称:认可原告所述亲属关系、婚姻状况、子女情况、死亡情况。认可有高某的遗嘱,但是当时老人在弥留之际,是由翟某霞写的,按手印是翟某霞拿着老人的手指按捺的,四个子女签的名字,老人不知道。不知道翟某鹏书写了一份遗愿。据我所知没有其他的遗嘱之类的材料。涉诉房屋是遗产,同意按四份平均继承。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翟某鹏于(2009年10月20日因死亡注销户口)与配偶高某(2006年7月11日因死亡注销户口)育有子女四人,即长子翟某鑫(2007年3月21日死亡)、长女翟某霞、次女翟某露、次子翟某希。翟某希与林某系夫妻,生育一女,即翟某燕。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高某于2005年死亡,翟某鹏、高某、翟某鹏生前仅有一段婚姻,无过继、收养的子女,翟某鹏与高某的父母均先于两人死亡。
涉诉房屋系翟某鹏与高某生前承租的房屋拆迁安置所得,后经房改购买,房屋所有权于2004年2月23日登记在高某名下,系高某与翟某鹏的夫妻共同财产。购房款及相关费用35940元由翟某鑫出资。
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翟某霞曾书写“母亲的遗愿”一份,并由子女四人签字确认、高某按捺(系翟某霞持高某手指按捺)。
翟某露曾以所有权确认纠纷为由诉至本院,主张涉诉房屋中有属于其本人的所有权利益,后撤回起诉。诉讼中,翟某露提交翟某鹏书写的遗愿,欲证明涉诉房屋有其应得的一居室的面积,上述部分不属于遗产范围。林某、翟某燕对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认为这不是翟某鹏的遗嘱,也无法证明其真实意思表示。翟某霞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认可。翟某希对真实性认可,但表示对翟某露所述事实不清楚,父母在世时曾经说过把一居室给翟某露,把父母的两居室即涉诉房屋给自己,但后来没办。


裁判结果
一、登记在高某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街南里某房屋(建筑面积59.64平方米)由林某、翟某露、翟某霞、翟某希继承,各占四分之一产权份额;
二、驳回林某、翟某燕、翟某希、翟某露、翟某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被继承人翟某鹏未留有遗嘱,高某按捺的“母亲的遗愿”并非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遗嘱,故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因翟某鑫先于翟某鹏、晚于高某死亡,故翟某燕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翟某鹏的遗产,翟某燕与林某作为转继承人继承高某的遗产。现翟某燕与林某就两人之间的遗产分割事项达成一致,法院不持异议。
涉诉房屋为翟某鹏与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翟某露虽主张其中有属于自己的份额,也曾就此提起诉讼,但此后自行撤回起诉,现其未提交证据对此加以证明,法院对该项答辩意见不予采信。涉诉房屋应由各方继承人平均继承。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梁帅律师
广西南宁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夏之威律师
上海杨浦区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