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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4号】李某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起诉案

发布日期:2022-10-08    作者:胡建平律师

【第274号】李某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起诉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7月10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李某贤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李某(另案处理)处回收13箱260个全新“赛迈斯”牌XG60-28型号截齿。将其中1箱20个截齿以单价120元的价格售出,非法获利500元,之后将剩余12箱240个全新截齿运回老家存放等待售出。经鉴定,该13箱全新截齿价值人民币55900元。经查,该截齿系李某从湖北鑫金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窃取。案发后,该13箱260个全新截齿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信阳市公安局鸡公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贤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9月15日向信阳市狮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二、主要问题

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胡律师、周律师担任其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的辩护人,经对本案的事实与法律进行仔细研究,该案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李某贤的主观目的是否犯罪?
2、李某贤在收购新截齿时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三、辩护思路及观点

(一)李某贤的主观目的是否是犯罪?
本案中,李某贤并非主动询问李某是否有新截齿可以出售,其并未有任何行为能引起李某的犯意。李某贤的主观目的并不是犯罪,而是通过低价收购高价出售的方式获利。
(二)李某贤在收购新截齿时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李某贤在收购新截齿时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李某贤的供述中明确载明“他(李某)在安排另外一个人开车把新子弹头拉过来给我看了之后,我就问他这些是不是你的?是你的话你就可以卖,不是的话就不能卖”,这表明李某贤具有向李某确认该批截齿来源合法性的行为,并明确提示李某需在有权处分的前提下出售该批截齿。因此,李某贤在收购涉案截齿时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同时,李某安排他人将新截齿送来交易,更使李某贤相信李某有权处分涉案截齿。
(三)辩护观点
1、李某贤具有自首情节,应当减轻处罚。
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表明,李某贤系在其亲属的陪同下主动到信阳市公安局鸡公山分局投案自首,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故应当认定其为自首,并予以减轻处罚。
2、李某贤此次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不大。
 本案中,李某贤获利较低。李某贤以120元的价格出售20个截齿,其仅获利500元,获利金额较低,产生的社会影响较小。
3、李某贤系初犯、偶犯。
李某贤此前并未受到任何刑事或行政处罚,本次犯罪也并非其有预谋而为之。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习癖尚未形成,故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鉴于当前情形,为了使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辩护人认为李某贤此次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多项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故请求检察院对李政贤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四、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辩护律师意见,认为李某贤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被不起诉人李某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ニ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贤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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