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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风险|公司人事制度不规范的法律风险

发布日期:2022-10-14    作者:张晓晗律师

基本案情
A公司是B公司的经营分支机构。甲原就职于B公司,担任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在职期间根据B公司安排,担任A公司的负责人并办理了工商登记,但甲并未参与A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A公司亦没有安排甲从事负责人职责的事宜。甲与A公司也不存在劳动关系,甲从未从A公司处领取任何工资或劳务报酬。
因工商登记负责人系公司公示登记必备事项,A公司长期将甲登记为A公司的负责人,甲经常需要应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等的调查询问,这已实质对甲个人的工作、生活、信誉产生严重影响。通过公司内部各种救济途径,均无法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故甲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涤除原告甲作为其负责人登记事项。

裁判处理
法院认为,甲虽然登记为A公司负责人,但甲称其自始未在A公司担任职务,相反,甲实际在B公司任职,在无证据证明甲在B公司任职期间实质参与过A公司经营管理且甲已从B公司离职的情况下,让甲继续担任A公司名义上的负责人,显然背离了公司法中关于设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制度的本意,且甲通过公司内部途径均无法实现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诉求。
同时,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甲并非B公司、A公司股东,无证据证实甲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亦无证据证明甲从A公司获取报酬,而现甲作为A公司的负责人,却要依法承担其作为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显然有失公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甲要求涤除其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原因分析
法人性质上属于法律拟制人格,其对外开展民事活动主要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这即要求负责人与其所代表的法人之间存在实质关联性。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公司在人事制度管理方面不规范,有可能给公司及个人带来法律风险,产生风险的原因主要是两方面:
一是公司对于法定代表人身份与公司关系认定不准确。就公司法人来说,其负责人与公司之间的实质关联性就在于负责人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而一个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人,因其根本不具备对外代表法人的基本能力和条件,不可能也不应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二是公司为逃避债务而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有个别公司为逃避债务而冒用或者恶意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这种情形与上述原因正相反,其是清楚知道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的紧密关联性从而使用冒用的身份信息或者与公司无实际关联的人员信息进行法人登记,使得公司在涉及债务问题时相关实控人员逃避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被冒用者可能会涉及个人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另一方面,法定代表人随意变更,使得债权人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对策建议
针对此类纠纷,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对于公司法人来说,其负责人与公司之间的实质关联性就在于负责人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而一个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人,因其根本不具备对外代表法人的基本能力和条件,不可能也不应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在公司人事选任制度上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应随意选任无关人员成为公司负责人。
第二,公民个人身份信息不应随意向他人提供,个人身份信息被冒用后出现“被法定代表人”、“被股东”的情形,则应当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解决;第三,公司债务应当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予以解决,不应通过随意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而逃避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案例来源大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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