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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者遗愿应尊重,人死之后权未消。

发布日期:2022-10-14    作者:李世刚律师

导读:生养死葬,本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然而,不尊重逝者的遗愿,强行把死者骨灰挖出,另行合葬,这样的行为不仅不属于公序良俗,亦违背法律。 早年丧夫、晚年失子,一生坎坷的张某,含辛恕苦把多名子女抚养成人,却没有想到在自己去世之后,因为自己骨灰的安葬,亲人失和,对簿公堂。张某与前夫的孙子周某以当地习俗为由未经其他亲人的同意,强行将张某骨灰挖出,欲与周某爷爷合葬,引发亲人之间的矛盾。
案例介绍

张某与前夫婚后生有一子一女,子女尚幼时前夫意外去世,后张某与练某结婚(按当地风俗,练某到张家撑门主户),婚后生育一子三女。练某与张某一同将六个子女抚养长大,各自成家立业。

周某是张某与前夫之子周某华之子,后周某华因工伤身故,因周某华死亡赔偿款的分配问题,产生矛盾,后张某在公证处进行遗嘱公证时,表明因涉及与儿媳黄某(周某母亲,周某华之子)的矛盾,其丧事不要黄某干涉,同时订立遗嘱,内容为:“我百老以后的丧事料理,全部由我的儿子练泽龙负责操办,费用也由练泽龙全部承担,任何人不得干涉”。2013年,张某第二任丈夫练某因病去世。2016年,张某人因病去世。

张某过世后,其子练某龙负责操办了丧事。按本地农村风俗,丧事操办完毕后,死者骨灰先单独安葬,待冬天再与已过世的丈夫合葬。练某龙将丧事操办完后,将张某骨灰单独安葬于公墓中。

此后,练某龙、周某双方为张某与谁合葬问题产生争执,后周某召集多人到张某安葬处,强行将骨灰从墓地取出,后经公安部门出警,骨灰(棺材)放置在墓地空地处,后双方就骨灰安置纠纷起诉。

律师讲法
1、周某所说的当地习俗是否是公序良俗?


女子在前任丈夫过世后招夫领子,死后与前夫合葬系本地的农村殡葬习惯,此习惯多少与古代门第观念有关。即使是在我国古代,亦未形成普遍的习惯,到了今天,无论城市还是农村,都出现了很多再嫁女子死后与后夫合葬的情形。因此,周某所说的这一农村殡葬习俗并不属于公序良俗。


2、骨灰在法律上算是什么?

首先,其次,骨灰是逝者身体的遗物,有着很强的人身性,死者生前有权对其去世后的骨灰作出安排,只要不是法律禁止或违反社会善良风俗的情形,都受法律严格保护,其他人不得违背。

其次,骨灰还承载着逝者近亲属寄托哀思等精神利益,具有强烈社会伦理意义。在逝者没有对骨灰作出安排时,近亲属有权确定骨灰安置方案。
3、张某的遗愿怎么确定?


在当事人没有明确表达意愿的情况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可以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

张某遗嘱系张某与再婚丈夫练某一起在公证处立下,张某在遗嘱中表明了与练某在婚后共同抚养子女的情谊,并指定由其与练某所生唯一儿子练某龙负责丧事料理,可以推定张某立遗嘱的本意是要求百年之后骨灰与练某合葬。


律师感言


“百年合葬、尸骨相守”是民间夫妻的善良愿望,这样的愿望是基于当事相互之间的情感,是出于对美好情感的一种纪念,更是向后世子孙表明的夫妻之间情谊深厚的美好结局。本案中,周某的习俗之说并没有考虑到这些情形,固然周某以对亲生祖父尽孝为由,但更应当考虑到练某与张某一起将年幼的父亲、姑姑养育之恩,这种养育之恩并不比血脉之恩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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