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发包方违约,承包方在结算工程款时应注意哪些

发布日期:2022-10-26    作者:张颖律师
因发包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发包方违约解除了与承包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是因发包方违约,承包方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单方解除了合同。对因发包方违约致使承包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9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对于因发包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包方在进行工程价款结算上,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已经完工的工程质量一定要合格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3条则规定:“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可见,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方是可以拒付工程款的。因此,工程质量合格是承包方进行结算、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承包方保证工程质量合格的义务不因发包人违约而免除。二、要核对并确认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填写好工程量核对确认单在工程款支付的过程中,确认完成的工程量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只有确认已完成的工程量,才能进行下一步的结算。工程量的确认应以合同约定的有权确认人的确认为准。一般来说,只要有权确认人已签字确认,发包方就应依据该确认结果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三、对于按照合同约定尚未达到支付期限的工程进度款和工程保修款,应当一并进行结算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不影响合同中清理与结算条款的效力。”因完工工程的价款结算也是合同中的清理与结算条款,解除合同后,该结算条款仍然有效。合同被解除后,通常会存在债务清理问题。根据合同形成的债务有些属于一次性清结的债务,有些需要持续进行清理。因合同解除以后,承包方将不再履行施工义务,未到期的债权,因合同解除就转化为已到期债权。四、承包方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向发包方主张其他损失及合同未履行部分的预期利润。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夏之威律师
上海杨浦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