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涉嫌故意伤害案 当事人无罪释放
发布日期:2022-11-03 作者:肖小勇律师
多家媒体均对此案作了报道,并将金某报道为雇凶之人,其它媒体也对此案做了不同程度的新闻报道。
二、承办过程
2019年9月,金某的亲属委托律师为金某提供辩护。受托后,律师一方面会见金某,另一方面立即通过各种途径了解此案的信息;下午,向市公安局递交律师意见书,就金某是否具有犯罪动机、金某与被害人是否存在尖锐的利益冲突、现有证据是否足以认定金某参与犯罪等问题提出了律师意见,提请公安局在考虑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和认定案件事实时审慎执法;再次会见并会见金某。
9月26日在得知公安局呈捕后,律师立即向检察院递交律师意见书,请检察院根据最高检的规定依法讯问此案的犯罪嫌疑人,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核实相关问题;审慎审查证明金某参与犯罪的证据是否属实,是否符合“孤证不能定案”的情形,并着重就证据是否满足逮捕的证据条件提出意见,指出批准逮捕金某要审慎,建议不予批捕。
三、案件结果
法律意见得到检察院采纳,检察院于2019年9月27日决定不批准逮捕,金某同日得以取保候审。2019年9月份,经过律师与市公安局的有效沟通,市公安局于9月26日决定解除金某的取保候审,金某至此获得完全的自由。
四、办案总结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在审查逮捕阶段,辩护律师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意见。辩护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等工作,经过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认为案件不符合逮捕的条件,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意见要求不批捕逮捕,意见一旦被采纳,检察院将会决定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必须将在押的当事人释放。在本案中,辩护律师正是通过申请不批准逮捕的工作,维护了当事人金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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