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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婚约后,男方去世,彩礼要退吗

发布日期:2022-11-19    作者:柳基伟律师
订立婚约后,男方去世,彩礼要退吗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原告:曲某父母
被告:陈某
审级:一审、二审

【案情介绍】:
原告曲某1、曲某2系夫妻关系,二人婚生子曲某3。曲某3生前与被告系恋爱关系,双方于2016年年底认识,2017年7月1日曲某3与被告以及双方父母、媒人在一起吃饭,当日下午,被告与曲某3便前往农村信用社从原告曲某1的存折中分23笔共提款128800元。庭审中被告主张只收到127967元,原告对被告陈述的数额予以认可。一个月后,2017年8月4日曲某3因意外死亡。另查明,被告与曲某3恋爱期间曾在一起共同居住,被告亦在此期间怀孕,在曲某3去世后被告做了流产手术。

【原告诉求】:
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彩礼款128000元及利息

【判决结果】:
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曲某1、曲某2彩礼款60000元。二、驳回原告曲某1、曲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根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困难的。根据该条规定,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彩礼款127967元,但结合本案情况,被告与曲豪远恋爱期间关系亲密,共同居住,且双方未缔结婚姻系因曲豪远的意外死亡而未实现,双方对此均无过错,故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法院酌情认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60000元为宜。
   
【善意提醒】:
 涉及彩礼退还,本案当事人并未缔结婚姻,因此依法应当返还,但是双方确实曾有同居关系而且被告还曾怀孕,因此法院依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被告返还一半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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