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管辖法院条款问题
发布日期:2022-11-25 作者:刘淼淼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这里的级别管辖一般企业不会触及,专属管辖是针对某一专门领域,如海事海商、知识产权纠纷等。
实践中,许多企业会选择合同签订地作为双方管辖法院。我们在受理案件中发现许多企业会去网上下载相关的合同,进行修改后有的甚至都没有修改直接改了当事人抬头就用来签署合同。导致合同双方选择的合同签订地为无效的情形。
根据中国行政区划的关系,法院一般也是根据行政区划来进行设置。因此我们一般合同签订地选择法院需要填写至行政区划设置的法院。以上海为例,实践中我们碰到大量的选择了合同签订地作为管辖法院,但是合同签订地一栏仅仅写了上海,没有到具体的某个区。因为上海有许多法院,每个区对应有每个区的法院,仅仅写上海为合同签订地会导致无法指向具体的法院,这样签订的合同会被法院认定为签订地无效。
那么,约定的合同签订地管辖无效的的后果往往是按照原告就被告,需要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去起诉。这样就造成了交通等诉讼成本的上升,同时在对对方区域的规章等不了解的情形下大大增加了诉讼风险,通俗的讲就是你丧失了主场优势。
因此,我们建议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相关法律规范不了解的情形下咨询律师,以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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