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烂尾楼的风险承担

发布日期:2022-11-25    作者:刘淼淼律师

最近网上的一封《强制停贷告知书》,将烂尾楼现象又推上风口浪尖。想象许多百姓举全家之力凑够首付,又背负巨额贷款买来的房子,最终等来的是楼盘停工,变成可望而不可及的烂尾楼,这对一个家庭来说都是一场灾难。

从这些流出的“停贷告知书”,可以看出业主把矛头指向了银行。因为早在2003年,央行就出台文件规定“建筑不封顶,银行是不允许放贷的”,而开发商要提前提取监管账户资金,也是要经过很严格的手续。银行作为放贷主体,需要履行严格的监管职责,而烂尾楼的房贷银行显然没有做到:1、违规在房屋主体结构未封顶前发放按揭贷款;2、将按揭贷款资金违规划入非监管账户;3、未积极履行资金监管义务,导致预售资金支出不明。业主针对银行的疏忽,做出的强制停贷行为,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其实烂尾楼案件在几年前就出现了,2019年最高法的判例就说过,烂尾楼的风险不应当优购房者承担,因为开发商烂尾导致房屋无法交付的,应当由开发商将收取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贷款银行、买受人。

法院判决的依据是权利义务的平衡,银行在买受人没有取得房屋的情况下,不能同时享有抵押权、债权,这样会造成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其根本问题是开发商违约导致买受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开发商应当主动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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