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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胜诉之担保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22-11-26    作者:李政律师

最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的一纸《上诉风险提示书》暴红法律界,该《上诉风险提示书》的中心意思是:因为法院的法官都是居中裁判、秉公执法,所以一审判决基本都是正确的,如果你败诉了即使上诉,因为二审法院法官和一审法院法官都是读的一本法律书,所以,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机率只有5%,所以,如果你在一审败诉了尽量不要上诉,如果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结果大概率是维持原判,那样你的上诉费、律师费基本是白花了。虽然该《上诉风险提示书》观点有点偏颇和夸张,但民事诉讼二审改判率低且是事实。最近我代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件,成功实现了撤销原判,驳回对方的起诉。


一、案情简介

2018年,李某将厂房出租给陈某从事电动车生产,为筹措流动资金又经李某介绍,李某的邻居王某借款12万元给陈某。为保证借款偿还,陈某还将自己的轿车质押给王某,李某应王某的要求为该借贷提供担保,在借条是签署“此款如果陈某不还,由我李某代还”。

2018年底,借款到期后,陈某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到外地打工,音信全无,质押车辆也因为系抵押车辆被银行收走,王某多次讨要欠款未果。


二、一审判决李某偿还借款12万元及利息

2019年9月,王某多次讨要无果后,将借款人陈某和担保人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还款,后因二被告均不能送达王某最后被迫撤诉。2019年底王某又单独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还款,一审期间李某多次与王某协商和解事宜,愿意偿还一半借款本息,但被王某拒绝,最终一审判决李某与王某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要求李某偿还借款12万元及利息。李某认为该款项是陈某借的,自己只是介绍双方认识,原审判决由自己偿还该借款本息实在冤枉,在上诉期内聘请李政律师代理此案提起上诉。


三、上诉结果,李某不用还款

我在代理该上诉案后,经分析认为:一审法院确定案由错误,李某与王某之间不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李某在借条上签字的行为仅构成一般担保关系,也不成立对方律师辩称的债务转移。我国《担保法》规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虽然王某为讨要该欠款陈某、李某提起过诉讼但又撤诉,应视为王某未向陈某讨要过,在这种情况下李某应免除担保责任。同时《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18年12月30日,王某第一次起诉日为2019年9月后撤诉,第二次起诉日为2021年元月,均已超过6个月保证期间,李某不应该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一审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是错误的,应该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我的上诉观点,在重新认定相关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撤销原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虽然民事诉讼上诉改判加发回重审率只有5%,95%的是维持原判决结果,但这个概率只是一个宏观统计学的概率,具体到某一个案件,只要一审判决确实存在错误,在上诉中能够针对这些错误提出抗辩,通过上诉就可以纠正错误的一审判决,实现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从而突破95%维持原判的上诉魔咒,实现二审胜诉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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