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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婚内购房离婚时签分割协议一方不愿履行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2-11-27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
原告张先生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离婚协议一次性归还原告204600元;2、同意位于河北省一号房屋归被告所有;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12月9日在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登记离婚,2020年12月9日签署离婚协议,协议中约定“2019年婚内期间在河北省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现未取得房产证),由原告出首付129000元及18个月的月供至2021年5月底(月供4200元),被告在2021年5月底前一次性还付给我204600元,此后这套房产归女方周女士所有”。
原告自2019年9月至2021年5月期间向被告转账18次合计255200元,已经履行了离婚协议的相关义务,协议签署生效至今,被告一直未履行离婚协议将204600元归还,已构成严重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周女士辩称,2020年12月9日,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时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认可原告提交的离婚协议的真实性,但协议约定的129000元不全面,应该是280000元,我也出资了,280000元是我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为了尽快离婚,在原告胁迫之下,我赶紧签署了离婚协议,该房还有贷款未归还。
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期间双方还没有离婚,原告给我的钱是房屋贷款。我们离婚以后,原告仅向我转款5次。不同意原告要求我给付其204600元的诉讼请求,我不应该给原告钱,这是我们婚内的钱,是我们的共同财产。

法院查明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4月8日登记结婚,2020年12月9日登记离婚。2020年12月9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内容为:“关于处理离婚财产纠纷问题的安排:……6、2019年婚内期间在河北省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现在未取得产权证),由张先生出付首付129000元及18个月的月供至2021年5月底(月供4200元),周女士在2021年5月底之前一次性还付给张先生204600元,此后这套房产归女方周女士所有。男方签字:张先生(摁有手印),2020年12月9日,女方签字:周女士(摁有手印),2020年12月9日。”
该离婚协议书备案于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被告主张该离婚协议书系受原告胁迫情形下签订,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
另查,2019年11月29日,被告周女士与X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周女士购买河北省一号房屋一套,约定房屋总价款638996元,并约定首付款198996元,余款440000元向银行贷款。原、被告均认可该房尚未办理产权证。
原告提交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用以证明原告自2019年9月5日至2021年5月15日共向被告支付了255200元房款,已经完全履行了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关于房屋的款项。该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记载:2019年11月5日原告向被告转款129000元,2019年11月22日原告向被告转款9000元,2020年2月至2021年5月期间原告每月向被告转款4200元,以上共计205200元。被告称原告转款用于夫妻共同还贷,不认可是转给被告个人的。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周女士给付原告张先生204600元。
二、被告周女士与X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由被告周女士享有及承担。

靳双权点评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原、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被告主张离婚协议系受原告胁迫情形下签订,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婚内所购位于河北省一号房屋原告支付的首付款129000元及截至2021年5月底的18个月月供(每月4200元),周女士一次性还付原告204600元,该房归女方周女士所有,该条款系双方对婚后所购房屋的处理意见,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原告提交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显示,原告已履行了协议约定钱款的给付义务,其中129000元双方协议约定为购房首付,余款被告认可用于归还贷款,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46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
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河北省一号房屋应归被告所有,原、被告均认可该房尚未取得房产证,本案不宜直接判决房屋的归属,故判令2019年11月29日,被告周女士与X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由被告周女士享有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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