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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结婚取得北京户口,效力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22-11-29    作者:张颖律师

为取得北京户口,赵某向中介支付24万元,在中介安排下与一持有北京农业户口女子结婚。但未成想,因不符合户籍管理政策,赵某取得北京户口的愿望落空。赵某已经付出的24万元能否要回呢?
  案情简介
  赵某为给自己和子女办理户口进京事宜,于2019年8月与钱某签订《委托协议书》。协议约定:赵某委托钱某办理自己及子女户口进京事宜,钱某承诺在三年内为其办理北京户口,赵某支付48万元作为酬劳;如因国家政策调整,造成不可抗拒因素,钱某不承担责任,不退还先前所付款项。
  协议签订后,赵某向钱某支付了包括定金在内的款项共24万元,并在钱某的安排下,与持有北京农业户口女子孙某登记结婚。
  后受户籍管理政策影响,赵某及其子女户口进京事宜未能办理成功。赵某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钱某退还已支付款项。
  诉讼中,赵某与钱某均认可利用结婚登记方式办理户口进京事宜。钱某辩称,在接受赵某委托后,为寻找到孙某与赵某结婚,已将17.5万元支付给介绍人,自己仅收取6.5万元,现无法办理户口进京,仅同意退还6.5 万元。赵某认可不能办理户口进京的原因,但坚持要求钱某退还24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赵某与钱某形成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双方均认可委托事项实际系钱某协助赵某利用结婚登记的方式办理户口进京事宜,该行为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赵某在与钱某建立委托合同关系之后向钱某支付了24万元,钱某应将24万元返还给赵某。
  法官说法
  以利用“假结婚”形式取得北京户口为委托事项的委托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赵某与钱某签订的委托合同,委托事项实质是钱某协助赵某利用“假结婚”的形式为赵某及其子女取得北京户口,该行为既扰乱了北京市户籍管理的公共秩序,也背离了社会善良风俗,故赵某与钱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属于典型的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依法应当被认定无效。
  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赵某已经支付的24万元应当如何处理?全部由钱某返还还是由所有获利者分别返还?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而赵某已经支付给钱某的24万元,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钱某应当返还。钱某虽辩称其为完成赵某的委托事项,将已收取24万元中的17.5万元转给他人,并主张自己只退还剩余的6.5万元。但合同法律关系具有相对性,本案委托合同的双方为赵某与钱某,赵某按照合同约定将24万元支付给钱某,钱某对款项的后续处理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并不妨碍其对24万元负有全部返还的义务。
  赵某虽然愿望落空,但好歹保住了24万;钱某即便在自己有支出的情况下依然要全额退款,如何看待钱某“吃亏”?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就本案而言,双方在明知委托事项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签订委托合同,属于双方对于合同被认定无效均有过错的情形。钱某为了赚取酬劳,向他人提供利用结婚登记达到户籍进京目的的“中介”服务,其过错程度更大,更应当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过错双方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的角度,亦可理解为钱某的损失系其不能获得合同约定的报酬,赵某的损失系其无法要求钱某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法官建议
  为购买住房、解决子女入学问题,很多在北京工作的劳动者希望取得北京户口,但应采取合法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建立文明、和谐的家庭关系。公民从事民事活动应当尊重公序良俗,遵守法律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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