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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就业丨疫情背景下劳动用工争议热点难点

发布日期:2022-12-02    作者:赵荣烈律师

引言
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反复影响,近几年劳动关系领域面临诸多新情况、新挑战,部分行业用人单位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部分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动关系矛盾日益凸显。
为解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诸多困惑,赵荣烈律师以问答形式就疫情背景下的雇佣关系,合同管理、工资发放、返岗复工、工伤认定、劳动关系处理等热点问题进行解读并提出建设性意见,以期维持非常时期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担责任、共克时艰。

问:用人单位是否能以劳动者曾患新冠肺炎而拒绝录用?
答:不可以。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同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行政司法联动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函〔2022〕108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以曾经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等为由,拒绝招(聘)用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不得发布含有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除因疫情防控需要,不得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擅自非法查询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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