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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宅基地与子女签署分家协议后部分子女主张其未签字起诉无效纠纷

发布日期:2022-12-05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2006年12月10日签订的分家单无效;2、诉讼费由张某霞承担。
事实与理由:我与张某霞系姐妹关系,北京市海淀区一号院落内的房屋系我及我父母所建,原来一直由我父母居住,张某霞离婚后因无房居住,搬回此院落。2021年3月张某霞将北京市海淀区一号院落内房屋拆除,准备翻建房屋,我前往阻拦,张某霞拿出一张2006年12月10日双方签订的分家单,陈述此院落在2006年分家时已经分给自己,没有我的份额,我拿到分家单才记起当时双方说过分家的事情,但是因为自己不同意,所以没有分成,张某霞提供的分家单我的签名也不是自己所签。
我认为此分家单不是自己所签,应属无效。但是张某霞却不认可,还是将院落内的房屋拆除,予以翻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恳请法院公正裁决。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霞辩称,本案中所涉及的两处宅院分别是一号院、二号院。一号院是老宅院,张某芳与我自出生到结婚前都在此和父母共同生活居住。在1980年以前(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因为张某芳要结婚,父母就又向村里申请了一处宅院,也就是本案中所涉及的二号院,并在该宅院中建了四间北房,张某芳结婚后在二号院中居住生活至今。我在1986年结婚后从一号院搬出,1993年重新搬回一号院居住,1996年父亲张父因病去世,我和母亲在一号院共同居住生活至今。
2003年,因两处宅院均要翻建、新建房屋,母亲张母就提出来给我们分家,当时在场的有母亲张母、张某芳及其丈夫赵某峰、我及我丈夫周某刚、我俩的舅舅刘某雄以及街坊邻居齐某杰,当时让张某芳在一号院、二号院两处宅院中进行选择,张某芳选择了二号院,那么一号院就分给了我,因为一号院的院落面积比二号院大,房屋比二号院多,所以在当时我还补偿了张某芳一万元人民币,对于我给张某芳一万元补偿的事实,张某芳在2021年3月份阻挠我盖房时自己也亲口说出,我有视频监控录像为证。在当时分家时刘某雄、齐某杰作为中间人在场见证了这一事实,然而当时该分家事实并未落实到纸面文字上。
在2003年、2004年我和张某芳分别在一号院以及二号院翻建、新建房屋。2006年,我俩的母亲张母提出将2003年分家时的情况落实到纸面上,就又将2003年分家时在场的人员叫到一起,制作了分家单。由于张母不会写字,所以其名字上按手印,我及中间人刘某雄、齐某杰都在分家单上亲笔签字,张某芳的名字由其丈夫赵某峰代签,并且赵某峰本人也在分家单上签了字,在当时张某芳本人就在场,其完全认可该分家单事实以及分家单内容,这也是由张某芳丈夫赵某峰签字的原因。
2007年左右,我在一号院、张某芳在二号院又再次分别新建、翻建了房屋。母亲张母根据分家时的约定,一直和我共同生活,日常开销也均由我负担,现在张某芳以当时未同意分家、分家单上不是其本人签字为由要求确认分家单无效,这不仅违反了法律上的诚实信用的契约精神,其说法也不符合日常生活中的常理逻辑。
综上,我认为分家的事实客观存在,也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能单单以《分家单》上张某芳的名字是否系他本人所签来认定分家单的效力,我请求法院认定该分家单的合法有效,驳回张某芳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张父与张母系夫妻,生育二女,长女张某芳,次女张某霞。张父于1996年去世,未留有遗嘱。张某芳和赵某峰系夫妻。现张母患老年痴呆意识不清。张父、张母系夫妻,家有两个宅院,即现张母与张某霞居住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老宅院(面积约297.97平方米)及张某芳居住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二号后审批宅院(面积约288.96平方米)。张某霞主张双方于2003年在母亲张母主持下分家,张某芳分得二号,其分得一号,为此其补偿过张某芳1万元,2006年,双方在刘某雄、齐某杰见证下就分家的事实签订了分家单。张某芳对此不予认可。张母一直随张某霞居住生活,双方分摊过张母的费用,双方各自在各自院落新建、翻建房屋。
庭审中,张某霞提交的分家单载明:今有村民张母因年事已高,就房产、养老事宜与长女张某芳、次女张某霞商量约定如下,一、地处村西头本家房屋院落二号归长女张某芳所有,二、地处村东头本家房屋院落一号归次女张某霞所有。上有张母捺印,张某芳、赵某峰签名,张某霞签名,刘某雄、齐某杰签名。
张某芳对此认可赵某峰的签名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分家单内容,认为将属于张某芳、赵某峰的财产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明显不合理,且张某芳本人没有签名;赵某峰出庭作证,称分家单上的张某芳的签名系其代签的,当时张某芳不在场,当时张某霞承诺在二号给我们建8间房我才签的,签完之后一直没有告诉张某芳,张某芳在今年3月份才知道此事;
刘某雄(张某芳、张某霞舅舅)出庭作证,证明张某芳对分家单同意并知晓;根据张某霞提交的监控视频光盘,上显示张某芳、赵某峰阻拦张某霞建房时,张某芳、赵某峰提及给1万元太少。
诉讼中,本院就分家单问题与齐某杰进行了核实,齐某杰认可分家单系其本人所签,据齐某杰介绍,他们家分家协商了一段时间,协商好后才签的字。

裁判结果
驳回张某芳确认分家单无效的诉讼请求。

靳双权点评
本案关键问题是张某芳对分家事实是否知晓。首先,刘某雄、齐某杰均证实全家经过协商分家的事实,其次,双方在各自宅院居住生活至今已近二十年,双方各自在各自院落新建、翻建房屋,且双方分摊过张母的费用,表明双方已按分家单履行,再次,张某芳、赵某峰提及给1万元太少,印证张某霞补偿过张某芳1万元的事实,上述情况下,张某霞主张的分家事实更趋于合理,而赵某峰称“签完之后一直没有告诉张某芳,张某芳在今年3月份才知道此事”不符合常理,故张某芳主张分家单无效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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