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总公司未向加盟商提供运营服务和帮助,成功起诉并追回全部加盟费用
贵州***公司诉上海***公司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案号:(2022)沪0104民初17489号
当事人:
原告:贵州***公司
委托代理人:顾钊润,上海金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公司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联营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合作权益金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8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1年8月28日,原、被告签订《***联营合作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将其旗下的“***”项目授权给原告,使原告作为该项目在贵州省***的联营合作商,由被告提供品牌支持、自助童车用户系统、在线客服服务等,原告提供设备投资、日常运营维护管理等;协议期限自2021年8月28日起至2024年8月27日止;合作费用为100000元,该费用已由原告支付给被告;同日,双方另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被告承诺在原协议签订之日起180日内,为原告成功洽谈贵州***区的“***”项目入驻事宜。
但是,双方在签订完合同后,被告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为原告洽谈成功该项目在约定地址的入驻,原告在多次催促之下亦无任何进展,后原告便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联营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要求被告退还合作权益金100000元,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
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联营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合作权益金的义务,但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为原告成功洽谈项目入驻,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故原告有权要求解除《联营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合作权益金10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20000元。
办案经过:在起诉前,委托人和本律师均无法联系上被告公司,这也是委托人要求起诉的重要原因之一。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在向法院提起诉讼过程中,同时申请保全被告的银行账户。该账号被执行法官冻结后,被告主动联系法院要求和解,我方欣然答应,双方之间达成了一个满意的调解金额。
案件结果:委托人在收到被告的和解款项后,向法院申请撤诉和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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