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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发布日期:2022-12-07    作者:郭庆梓律师
从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前后婚姻状况特别是离婚率的变化情况看,离婚冷静期制度确实在降低离婚率等方面起到了有效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逐步显露出一些问题。
(一)适用范围不明确
日常生活里,诱发离婚的理由多种多样,而离婚冷静期制度并不能适用于全部的离婚案例,甚至会起到压制当事人内心诉求的反作用。首先,离婚冷静期出台的目的是为了挽救一些因为一时冲动一些小矛盾而引发的离婚问题,避免人生出现遗憾。但并不是一切离婚都是因为冲动或者小矛盾,甚至很多婚姻在多延续一秒,都会对其中一方的造成巨大的损失和伤害。如果夫妻一方存在很严重的错误,那么如果再使用离婚冷静期,就有很大的可能对受害的一方造成更大的伤害。比如对家庭成员施以遗弃、暴力、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虐待等违法犯罪情况的,并不能在使用离婚冷静期,要保证受害者以最快的速度远离危险。
(二)30 天期限不灵活
离婚从本质上来说是感情出现问题,其中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外人很难理清,所以清一色的规定等待 30 天是不合理的。在欧美日韩等其他存在该制度的国家将此制度分门别类,但是共同点都是将各种特殊情况作出区分,将存在家暴、恶意转移财产等情况不适用离婚冷静期;而对于当事人有子女要抚养,或者两人感情可能被修复,那就根据具体情况来延长冷静期时间,给当事人双方更多时间考虑,并努力帮助当事人和解。
(三)配套制度不完善
离婚对于这个家庭的孩子而言,可以说是最大的伤害,必然会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虽然法律强制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但是如果没有外力的引导来解开家庭存在的矛盾,那么夫妻双方很可能无法理性的考虑问题,甚至很多人无法从失败婚姻的影响中走出来,害怕受伤害,没有重新开始新生活的勇气,这种情况对社会的发展是很不利的。因此,想要完全发挥出这个制度的优势,就必须在其他方面进行辅助和补充。
(四)夫妻间权利义务不清晰
离婚冷静期内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发生怎样的变化,我国《民法典》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此类学术方面对此的研究也较少。即使冷静期中的夫妻关系依旧存在,但是感情出现裂痕,不知还能不能完好修复,密切关注家庭权益分配,调解家庭矛盾,就必须明确规定夫妻间各种权利和义务,不然一定会产生互相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五)适用次数不清楚
《民法典》并没有对离婚冷静期到底能用几次做出限制,但是在等待期内,当事人又享有单方撤销权,在现实中就很有可能出现,双方明明已经都答应申请离婚,但是在等待期中,一方选择单方撤销,然后双方在重新商议,出现再申请、再撤销的情况,长久发展,就可能使得这个规定出现可被他人利用的漏洞,就是当夫妻双方中,一方比另一方更迫切的希望离婚时,相对来说并不迫切的一方更占据主动地位,因为可以以单方撤销为依仗,增加拖延的时间,以此为自己争得更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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