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刑事辩护案例 >> 查看资料

请官员嫖娼是否属于行贿?性贿赂行为如何认定犯罪金额?

发布日期:2022-12-07    作者:王可红律师

导读: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而性贿赂行为是否能够评价为行受贿行为呢?按照司法实践及法律条款的理解,性贿赂一般不会构成受贿罪,但如果性贿赂能折算成金钱对价关系则构成。

今天小编分享一起行贿人通过支付开房费的方式安排小姐提供性服务的性贿赂案例,最终法院依据证据认定构成受贿犯罪,并以最低标准计算开房费用来由此认定受贿金额。

晏某军贪污、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
文书情况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粤20刑初74号
案由:受贿罪
裁判日期:2017年12月26日
合议庭:审判长周绍庄、审判员林慧娴、审判员梁凌波、书记员李仲明
//
控辩双方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晏某军,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湘阴县,汉族,研究生文化,原系某市政府副秘书长、某市人大代表(已请辞),曾任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某市委员会副书记、中国共产党某市某区委员会宣传部长、副书记、某区政府副区长、区长等职务。因本案于2015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
审理程序情况
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中检诉刑诉〔201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晏某军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伟、钟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晏某军及其辩护人李承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
控辩双方意见
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贪污犯罪事实:2006年4月至2007年12月,被告人晏某军在担任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某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团市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合计人民币2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6年4月,被告人晏某军在兼任团市委“青春之歌”活动总指挥期间,向X船舶公司借款人民币20万元作为活动经费。收到上述款项后,被告人晏某军仅将其中的人民币16万元交给活动演出组组长、团市委干部黄某勇作为该活动经费,而将人民币4万元占为己有。
2.2007年12月,被告人晏某军伙同黄某勇利用职务便利,与广州凯路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路公司”)签订虚假行李存放架制作合同,骗取某市青少年社会服务中心人民币20万元,并将其中人民币18万元占为己有。
二、受贿犯罪事实:2009年至2015年,被告人晏某军先后担任某市某区宣传部长、副区长、区长、某市政府副秘书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多次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合计人民币159.601657万元、美元1万元、英镑2000元(其中索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9.2万元、英镑2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晏某军收受广州十三行国际旅行社总经理郭某1为其在某市威斯汀酒店支付的开房费、嫖资共计人民币125.901657万元,并收受郭某1贿送的美元1万元。2014年,被告人晏某军帮助郭某1获得某市某区多宝路62号地块临时停车场的经营权。
2.2010年,被告人晏某军为凯路公司法人代表刘某1获得某市十三行历史陈列馆等项目提供帮助。2011年元旦和春节期间,被告人晏某军在某市威斯汀酒店先后两次收受刘某1贿送的人民币共计20万元。2011年,被告人晏某军要求刘某1为其在某市威斯汀酒店办理了1张价值人民币1.7万元的游泳卡,一直未向刘某1支付费用。2012年,被告人晏某军接受刘某1贿送的其位于某市天河区穗园小区G栋2205房的装修费用人民币3.5万元。
3.2012年,被告人晏某军在和时任广州某区景区管理中心主任、广州某区东沙街道办事处主任黄某勇打牌期间,收受黄某勇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晏某军在私人宴请的过程中,要求黄某勇准备供其派发的红包,共计人民币1.5万元。2015年2月,被告人晏某军以到英国旅游、要求帮忙兑换英镑为名,向黄某勇索要英镑2000元。
4.2011年,被告人晏某军以要求提供陪领导出差费用为名,向时任某市某区水务和农业局局长黄某1索要人民币6万元。
2015年5月22日,被告人晏某军被某市纪委调查。同年8月28日,某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立案侦查。
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以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晏某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并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和多次索取他人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晏某军辩称:1.起诉书指控第1宗贪污人民币4万元,是其通过私人关系向老同事的借款,且最终用于“青春之歌”活动的公务支出,不构成贪污罪。2.起诉书指控第2宗贪污,其对黄某勇套取18万元不知情,是2008年以后知道的,黄某勇送给其10万元是受贿不是贪污,且其没有收到刘某1的8万元。3.起诉书指控第1宗受贿,其没有收受郭某1行贿的125万余元,且和郭某1开房打牌、嫖娼的次数没有指控的多。4.起诉书指控第4宗受贿,其向黄某1收受6万元不是索贿。5.其在被纪委采取调查措施前曾预约向相关市领导反映个人问题,应认定其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晏某军的辩护人提出:1.晏某军没有占有公有财物的主观故意和行为,不构成贪污罪。2.行贿人郭某1取得停车场的经营权与晏某军无关,郭某1在广州海航威斯汀酒店的开房次数没有指控的多,且无法证实所有次数均是为晏某军而开,不应将所有开房费用认定为晏某军受贿金额;晏某军接受郭某1安排的嫖娼,应作为违纪处理,即便构成受贿罪也应当只认定查明的6次嫖娼金额。3.行贿人刘某1取得十三行历史陈列馆设计工程项目符合政府采购程序,没有证据证实晏某军提供了帮助,且该项目利润空间不大,认定晏某军受贿20万元不合常理,且指控的装修款过高。4.晏某军在被纪委采取调查措施前曾预约向相关市领导反映个人问题,属于自动投案,其归案后如实交代问题,有自首情节,应当对其减轻处罚。


//
法院查明事实及采信证据情况
经审理查明:一、贪污犯罪事实:2006年4月至2007年12月,被告人晏某军在担任团市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合计人民币24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06年4月,被告人晏某军在兼任团市委“青春之歌”活动总指挥期间,向某市X船舶配套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船舶公司)的王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作为活动经费。收到上述款项后,被告人晏某军仅将其中的人民币16万元交给活动演出组组长、团市委干部黄某勇作为该活动经费,而将人民币4万元占为己有。后来,黄某勇按照被告人晏某军的要求进行虚假报账,通过某市青少年基金会开出支票支付人民币20万元还给王某。(二)2007年12月,被告人晏某军在兼任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志愿者部部长期间,伙同黄某勇(已判刑)利用职务便利,与凯路公司的刘某1签订虚假行李存放架制作合同,骗取某市青少年社会服务中心人民币20万元,并将其中的人民币18万元占为己有。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略)二、受贿犯罪事实2009年至2015年,被告人晏某军先后担任某市某区宣传部长、副区长、区长、某市政府副秘书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多次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合计人民币93.7万元、美元1万元、英镑2000元(其中索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9.2万元、英镑2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09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晏某军收受广州十三行国际旅行社总经理郭某1(已判刑)以支付嫖资形式向其贿送的人民币60万元,还收受了郭某1贿送的美元1万元。2014年,被告人晏某军为郭某1获得某市某区多宝路62号地块临时停车场经营权提供帮助。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行贿人郭某1的证言:我和晏某军经常在一起吃喝,并以其“私人生活秘书”的身份解决他日常的花费、吃饭、喝酒、赌博、嫖娼等事情。2009年至今,我为他安排开房300多次,其中同时有嫖娼的200多次,剩余大约100多次仅用于赌博。开房大多数在广州海航威斯汀酒店,也曾在建国酒店,但后者次数不多。开房费用一次大概1280元,加上房间其他消费,一共70多万元;嫖娼一次给小姐的费用3000元,有些质素好的小姐要5000元,有时候晏某军还会要求两位小姐同时给他服务,嫖娼费用一共70多万元。上述花费总共l40多万元。我有时候直接从夜总会找小姐给晏某军,有时候通过我一个叫“雯雯”的情妇介绍,找她的一些还在读书的同学给晏某军。待嫖宿完后,我会给小姐每人3000元钱,有些会给5000元。这些小姐多是在校女学生或模特。开房全部都是以我的身份证登记入住的。我最后一次为晏某军安排嫖娼是2015年4月在四川成都,我在香格里拉酒店开了一间房,先后叫了两个小姐过来给他嫖宿。2011年,晏某军说他准备到新加坡旅游,让我给他准备些美金。我就用3万多元兑换了美金5000元,用信封装好后在他车里给了他。20l2年,晏某军因为要去国外考察,让我给他准备些美金。我就用3万多元兑换了美金5000元,用信封装好交给了他,这次地点我不记得了。2009年,我与晏某军在一起吃饭,他说准备开展荔枝湾涌游船项目,希望可以和我合作来搞,并说以后赚了钱要“会做”。他还多次让我做他的“私人生活秘书”,我非常高兴,当即表示愿意,希望他一直关照着我。我以晏某军“私人生活秘书”的身份为他开房嫖娼、开房赌博支付费用,给他送钱的目的是,他在团市委、某区做领导以后让我承接了不少的旅游活动项目,并且让我做了荔枝湾涌的游船项目,赚了些钱。他从荔枝湾涌游船项目到荔枝湾涌清淤工程以及游船旅游配套停车场,时不时关照我,让我获取了一些经济利益。作为回报,我为他安排上述活动以及支付相关费用,况且我觉得他在仕途上会比较有前途,为了与他搞好关系以后能继续关照我,能做他的“生活秘书”对我来说也是件好事情。我为了支撑晏某军的日常消费,曾在2013年通过黄某勇担保、以我父亲的房产做抵押借款100万元,一年内要还清,这个事情晏某军是知道的,后来他对我说,看我经济状况这么困难,有一块位于某区多宝路的地可以作为荔枝湾涌旅游区配套停车场,准备把该停车场的使用权无偿交给我经营。我当即表示了感谢。后来晏某军跟黄某1打了招呼让我来做停车场,黄某1当然答应。我以我老婆名下的广州青联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联公司)的名义写一份申请给了某区农水局荔枝湾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从而取得该停车场的使用权。晏某军会把这块地的使用权无偿交给我,是因为我告诉晏某军没有钱给他开销了,还要还债,晏某军知道我为他的开房嫖娼支付了很多费用,所以就把这块地的使用权给我,改善我的经济状况。2.证人陈某的证言:2010年我在广州天河读书,曾在威斯汀酒店和郭某1发生过性关系,郭某1应该只知道我的外号“雯雯”。郭某1多次让我介绍女孩子给他老板,和他老板发生关系,地点基本上都是威斯汀酒店,要求找一些长相不错,不是在夜总会上班的女孩子。这些人跟郭某1的老板发生性关系的收费都是几千元,我记得有“小瑜”、“苗苗”、“喵喵”、“小薇”等,应该有十几到二十个人。后来我把她们的电话给了郭某1,让他们自己联系。我最后一次给郭某1的老板介绍女孩子是2015年1月。3.证人郭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2年夏天,我通过卖淫女“雯雯”介绍认识郭某1(已作辨认),郭某1让我到威斯汀酒店,在指定套房的房间里和一名男子(经辨认系被告人晏某军)发生性关系。我离开酒店时郭某1给了我3000元,让我以后有好的女孩子介绍给他。我事后给了“雯雯”500元介绍费。我曾经介绍过其他卖淫女给郭某1。4.证人马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的外号是“苗苗”。2012年,“雯雯”(经辨认系证人陈某)介绍一名男子(经辨认系证人郭某1)给我,该男子让我到威斯汀酒店一个套房里给我3000元,让我到套房的房间里和另外一名男子(经辨认系被告人晏某军)发生性关系。5.证人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的外号是“小薇”。2014年,“雯雯”(经辨认系证人陈某)介绍一名男子(经辨认系证人郭某1)给我,该男子叫我到威斯汀酒店,带我去酒店一个套房给了我5000元,我进去套房一个房间里和另外一名男子(经辨认系被告人晏某军)发生了性关系。6.证人岑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1年9月左右我在大学读书兼职卖淫。一名卖淫女让我去威斯汀酒店找郭某1(已作辨认),郭某1让我在酒店套房的房间里和另一名男子(经辨认系被告人晏某军)发生性关系。事后,郭某1给我5000元,并让我以后有好的女孩子介绍给他。我记得郭某1联系我卖淫三次,每次情况基本相同,都是5000元。7.证人黄某1的证言:多宝路62号曾经空置,比较脏乱差。2013年年底,区政府要求对这块地进行平整,区长晏某军跟我建议,说春节期间荔枝湾涌景区要搞活动,这块地可以交给景区的青联公司使用,作为临时的旅游大巴停放点,我同意了。2014年1月20日,青联公司打报告给荔枝湾建设指挥办公室,申请借用多宝路62号地作为旅游大巴临时停放点。该公司老板郭某1给我打过电话说已经打了报告,我说知道了。之后,我在呈批表做了同意的批示,这块地就一直无偿借给青联公司使用。我同意这样做是因为当时晏某军区长的指示。我没有收受郭某1的好处。8.某市某区荔枝湾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与青联公司签订的借用合同及相关请示、复函等文件:2014年1月,青联公司经向荔枝湾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请示,后取得某区多宝路62号的使用权。证人郭某1对上述文件进行了辨认。9.广州十三行国际旅行社的工商登记资料:该旅行社于2010年11月4日成立,法人代表侯某1,公司监事侯某2(郭某1的妻子)。10.某市公安局出具的出入境记录:2011年1月、2012年8月、2013年10月,晏某军去了新加坡。11.被告人晏某军的供述和辩解:2009年我到荔湾工作后,经常和郭某1、黄某勇等人一起到威斯汀酒店开房打牌,到2015年2月份为止共计300多次,房费均由郭某1支付,大概有60、70万元。我们在威斯汀酒店开房打牌期间,有时我和郭某1先到、离约定打牌时间较长,或者打牌结束时间较早,郭某1会主动联系一些女性(兼职导游、模特和大学生)到酒店提供性服务。根据我的记忆,我在威斯汀酒店嫖娼次数大概是开房次数的三分之二,大概200次,价格基本是每次3000元或5000元,嫖资均由郭某1支付,大概有70、80万元。2010年、2011年、2012年我去四川成都出差考察,郭某1一般会过去陪我,并联系当地女大学生为我提供有偿性服务,地点在香格里拉酒店,大概有3、4次,服务费由郭某1支付,具体数额不知。2011年4、5月份,我要去新加坡培训,出发时间仓促,我打电话让郭某1准备美金。在我出差前两三天,郭某1在我车上给我美元5000元。2012年间,我又去新加坡出差,郭某1也是在我车上给我美元5000元。这两次加起来,郭某1共计给了我美元1万元。郭某1帮我支付上述款项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我和郭某1性情相投,大家关系好;二是郭某1看我在仕途上有发展空间,想和我继续搞好关系,有利于郭某1的企业发展和经营。我在郭某1借用多宝路62号地块作为旅游大巴停放点这个事情上曾经帮了忙。2013年上半年,随着荔枝湾知名度的提高,旅行社组团来游玩的旅客越来越多,旅游大巴停放成了大难题,郭某1多次向我反映此事,我和黄某勇等人讲过几次,让他们拿出可行性方案。当时多宝路62号刚好有闲置地块由区水农局代管,我认为可以作为旅游大巴的临时停放点,便让郭某1去找时任区水农局局长黄某1,我也打了电话给黄某1,说暂借这块地作为旅游大巴临时停放点,等地块手续办完需要建设时再无条件退出,让他跟郭某1谈。(二)2010年,被告人晏某军为凯路公司法人代表刘某1(已判刑)获得某市十三行历史陈列馆等项目提供帮助。2011年元旦和春节前后,被告人晏某军在广州海航威斯汀酒店分两次收受刘某1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0万元。2011年,被告人晏某军要求刘某1为其在广州海航威斯汀酒店办理了价值人民币1.7万元的游泳卡1张,后未向刘某1支付费用。2012年,被告人晏某军收受刘某1以出资帮其装修某市天河区穗园小区G栋2205房的形式贿送的人民币3.5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略)(三)2012年,被告人晏某军收受时任广州某区景区管理中心主任、广州某区东沙街道办事处主任黄某勇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晏某军在私人宴请的过程中,要求黄某勇准备供其派发的红包,共计人民币1.5万元。2015年2月,被告人晏某军以到英国旅游为由,要求黄某勇帮忙兑换英镑,从而向黄某勇索要英镑2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略)(四)2011年,被告人晏某军以要求提供陪领导出差费用为名,向时任某市某区水务和农业局局长黄某1索要人民币6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略)另查明,2015年5月,被告人晏某军被某市纪委调查。同年8月28日,某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立案侦查。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还有:(略)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
法院认定情况
对于控辩双方的意见,本院综合评析如下:关于起诉书指控的两宗贪污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经查,(1)被告人晏某军在侦查阶段稳定供认其在担任团市委副书记兼任“青春之歌”活动总指挥和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志愿者部部长期间,要求黄某勇从活动经费中拿钱出来给其使用,并通过虚假报账的方式进行平账。该供述能与证人黄某勇、王某、刘某1的证言及相关报账审批书证吻合,足以证实上述活动经费系团市委及其下属单位的公款,被告人晏某军利用职务便利,将其中的活动经费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2)被告人晏某军辩称其将第1宗贪污的4万元用于公务支出,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和线索佐证,且其曾供认有将该4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销,故应当认定第1宗贪污的数额为4万元。而第2宗贪污的数额为20万元,证人黄某勇、刘某1的证言一致证实被告人晏某军从第2宗贪污中获得18万元。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1宗受贿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开房费用和嫖资金额的认定问题。经查,(1)被告人晏某军的供述、行贿人郭某1、证人黄某1的证言一致证实,被告人晏某军曾经利用职务便利,在郭某1取得某区多宝路62号地块临时停车场经营权的过程中提供帮助,且郭某1为了与晏某军搞好关系,以得到晏某军的长期关照,因此贿送财物给晏某军,被告人晏某军构成受贿罪无疑。(2)行贿人郭某1的证言及被告人晏某军的供述均证实,郭某1在广州海航威斯汀酒店等地开房供其二人及黄某勇等人一起打牌,这样的次数共计300多次,其中200多次郭某1有为晏某军安排嫖娼,每名卖淫女的嫖资为3000元或5000元,费用均由郭某1支付。开房由晏某军、郭某1、黄某勇等人共同使用,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开房费用是郭某1向晏某军行贿的款项。而嫖资属于财产性利益,依法可以认定为受贿犯罪中的财物。晏某军和郭某1一致证明开房次数和嫖资金额,多名证人的证言印证了晏某军和郭某1所称的嫖资金额,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原则,从低认定嫖娼次数200次,每次嫖资3000元,故嫖资共计60万元。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2宗受贿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经查,行贿人刘某1的证言和被告人晏某军的供述一致证实,晏某军曾经利用职务便利,为刘某1获得某市十三行历史陈列馆等项目提供帮助,而且刘某1为了日后继续得到晏某军的关照,所以先后贿送了现金20万元、价值1.7万元的游泳卡1张以及装修费3.5万元给晏某军。晏某军为刘某1提供帮助的事实还有证人郭某3、夏某等人的证言、相关合同、招投标资料和支出凭证等资料印证。起诉书指控该宗受贿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4宗受贿是否属于索贿的问题。经查,行贿人黄某1的证言和被告人晏某军的供述一致证实,该宗系由晏某军先向黄某1提出,要求黄某1帮忙解决晏某军与领导到北京出差的费用,黄某1因此才给了晏某军6万元,晏某军的行为符合索贿的特征。关于被告人晏某军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经查,某市纪委出具的晏某军到案经过的说明、关于晏某军到案情况说明的函证实,某市纪委在2015年4月对黄某勇等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核查时,已经发现晏某军有涉嫌贪污和收受黄某勇等人所送款项的问题,晏某军直至同年5月8日被纪委“两规”并经办案人员敦促教育,才交代了其贪污公款及收受黄某勇等人贿赂的问题。晏某军及其辩护人辩称晏某军在同年5月7日曾经主动电话联系某市相关领导的秘书,但其当时并未交代本案相关犯罪事实,不具备投案的主动性,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晏某军在庭审过程中,否认其指使黄某勇帮其贪污20万元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如实供述了其受贿的主要犯罪事实,对受贿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军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合伙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又多次索取他人财物,并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并数罪并罚。被告人晏某军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受贿的主要犯罪事实,对受贿犯罪部分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晏某军有索贿情节,对索贿部分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郭某1向晏某军行贿酒店房费659016.57元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人晏某军及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有理部分予以采纳,无理部分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晏某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22年2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晏某军退赔第一宗贪污犯罪的赃款人民币4万元给某市青少年基金会,并与同案人黄某勇共同退赔第二宗贪污犯罪的赃款人民币20万元给某市青少年社会服务中心。三、继续追缴被告人晏某军受贿犯罪所得的人民币93.7万元、美元1万元、英镑2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文章来源:Alpha数据库、刑事法律圈

【版权声明】
本文经由智飞微管家编辑上传,凡本公众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卓旭律所律师
天津南开区
杜勇律师
四川成都
吴银秀律师
贵州黔东南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姜万东律师
安徽合肥
陈兵民律师
天津河西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