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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赠与情人大额财产,离婚后前妻状告第三者

发布日期:2022-12-07    作者:程金霞律师
基本案情
    王某与张某于2008711日在XXXX市登记结婚后于20211223日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自2017年起与刘X婷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刘X婷在201812月为张某生育一子取名张某22017年至20211223即王某与张某离婚之日张某通过微信陆续向刘X婷转账250402.84通过建设银行账户向刘X婷转账567534合计转账金额817936.84王某在与张某离婚后发现张某与刘X婷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婚外情并生育子女期间张某有向刘X婷转款的行为王某认为该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该财产无效故于202241日诉至法院要求刘X婷返还上述款项
庭审中刘X婷辩称1张某系孩子张某2的生父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张某转账给自己是其作为孩子生父支付的抚养费是其履行法定抚养义务的行为不是对自己的赠与案涉款项是在自己怀孕后产生按常理判断也能确认是张某支付自己备孕生产费用以及孩子出生之后的抚育费且实际上款项已经用于聘请月嫂、保姆、租房子居住、日常生活费用2张某转账给自己的款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无权要求撤销张某与王某离婚时约定婚内债务由张某偿还包括婚内投资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也是由张某个人负责偿还而张某转账给自己的款项是张某个人举债所得其用借款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所负债务也属于个人债务因此案涉款项不属于张某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无权要求自己返还
张某认可刘X婷的辩论意见认为案涉款项是自己婚内举债支付孩子抚养费并不是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刘X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张某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X存在不正常男女关系并生育一子,并陆续向X赠与款项共计817936.84元。该款项张某某离婚前双方没有约定,属于张某夫妻共同财产,某在未征得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X,显然不是为了夫妻二人的日常生活需要,亦未得到王某的追认,故某的赠与行为无效,X收到的款项应当予以返还,该款项应为张某某夫妻共同财产。现某主张要求X返还无效赠与款817936.84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律师说法
    夫或妻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恋并生育孩子,违反了法律关于夫妻之间应当遵守的忠实义务,有违公序良俗。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进行感情交往并将共同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侵害了夫妻另一方对该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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