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父亲房屋拆迁委托子女办理安置后子女主张利益父亲赠与老人不认可纠纷

发布日期:2022-12-07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
周某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周某敏将基于委托关系取得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腾退并交付归还周某鹏;2.判令周某敏向周某鹏返还基于委托关系取得的拆迁安置补偿、补助、奖励款等共计5820483元。
事实和理由:周某鹏祖籍在北京市昌平区H村,1990年起在H村照顾祖母。因无房居住,H村委会在200111月将H村四间72平方米以28000元的价格卖给周某鹏。周某鹏购房后,又建两间门面房。2002518日,周某鹏正在经营的6间门面房被拆迁。经与H村委会协商,周某鹏与H村委会达成拆迁协议,H村委会将另外5间房屋和一块空地交给周某鹏使用。周某鹏在空地内又建5间房,上述10间房用于居住商业活动。
2004315日,周某鹏的房屋和场地又被拆迁,周某鹏与H村委会达成协议,H村委会将另一块面积1250平方米土地批给周某鹏使用,自己建房。周某鹏在此地块内现建了面积为862平方米平房。此后,周某鹏又陆续借钱建了210351平方米的楼房。2012年底,周某鹏所居和经营的上述房屋被动迁。周某鹏是被拆迁人,应获得该被拆迁对象的全部拆迁补偿。拆迁补偿的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本应由周某鹏获得。
但周某敏认为与周某鹏有委托关系签署有关安置补偿协议、选房确认单等,上述房屋已有周某敏实际入住、控制。根据法律规定,委托利益应归委托人所有,周某鹏从未表示过拆迁利益给与周某敏,故诉争房屋及款项周某敏应予返还交付给周某鹏。周某敏不仅非法占有了本应归周某鹏所有的上述房屋,拆迁所获取的款项也未全部支付给周某鹏,经初步计算尚未给付周某鹏的款项约为5820483元。周某鹏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诉至贵院,望贵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周某敏辩称,不同意周某鹏全部的诉讼请求,双方就周某鹏诉请拆迁利益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请求法庭依法驳回。首先,2011811日,周某鹏以自己作为北京Y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向周某敏出具《承诺书》及一份《授权委托书》,同时以北京Y公司的名义向周某鹏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
根据《承诺书》及两份《授权委托书》内容,可明确如下事实:周某鹏明确知晓拆迁标的为非住宅拆迁,其作为承诺人及委托人的身份是北京Y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的北京Y公司,基于此,其仅仅与非住宅拆迁利益中的停产停业补助费一项有关,其他拆迁利益与周某鹏并无关系,且委托期限自非住宅拆迁补偿相关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其次,周某鹏祖籍系H村村民。20041228日周某鹏与周某敏母亲吴某曦离婚,《离婚协议书》的财产处理一项明确:坐落在北京昌平的房屋平房四间归女儿周某敏所有。该平房四间系2001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最初购买所得,也是一系列拆迁事件后置换的土地及房屋最原始的财产,周某鹏以离婚协议书确定了周某敏作为拆迁权利人。2015年拆迁前,周某鹏均是用2001年归周某敏所有的平房四间的出租租金在置换土地上新建房屋,因此新建房屋与周某鹏无关。
2015年正式拆迁,拆迁人北京W公司及H村委会根据周某敏作为被拆迁人及根据《昌平区东小口镇村民搬迁定向安置房认购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以周某敏具有议价房购房资格的人购买一号房屋,周某敏以自有资金交纳购房款,该房屋与周某鹏无关。
 
法院查明
周某鹏原为北京市昌平区H村村民,为照顾其祖母,200111月,其与北京市昌平区H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H村委会)签订《买房契约》,以28000元价格购得该村门面房四间(72平方米)。
2002518日,因拆迁置换,周某鹏与H村委会签订《拆迁协议》,村委会将其5间房屋和一块空地交给周某鹏使用。
2004315日,因修建拆迁,周某鹏与H村委会签订《拆迁协议》,约定周某鹏可在另外土地上自己建房用于经营。20041228日,周某鹏与周某敏之母吴某曦协议离婚,二人约定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H村的平房四间归女儿周某敏所有。之后,周某鹏在前述土地建房,并注册北京Y公司用于经营。
2011811日,周某鹏及其经营的北京Y公司分别向周某敏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周某敏办理拆迁中与其相关的全部事项,“包括接受通知、报告、函件等相关文书;签订相关协议、领取拆迁补偿款项、腾退上述房屋。”同日,周某鹏、周某敏共同向H村委会、北京W公司、北京K公司、E银行、x银行出具《承诺书》称:北京Y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周某鹏,其与周某敏系父女关系,现因周某鹏的身体原因,特委托周某敏以其名义办理上述非住宅拆迁补偿相关事宜。
之后,周某敏通过代签周某鹏签字及指印的方式伪造20151228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声明》,其上均称周某敏为北京Y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并称周某鹏放弃享有该营业场所涉及的全部停产停业补助费权益,该权益全部由周某敏享有。据此,周某敏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北京W公司于20151229日签订《H村非住宅拆迁补偿协议》,获得拆迁补偿、补助总计40370483元。周某敏据此向拆迁人交付了被拆迁房屋,并领取了该笔全部拆迁补偿及补助款。
另查明,北京W公司于20151225日出具《说明》称:“准予周某敏购买农民安置用房70平米”20161123日,周某敏参与北京W公司组织的选房,并选定一号回迁安置房。当日,周某敏以每平方米6500元的价格交纳70平方米安置房款455000元。现该房屋已经交由周某敏占有、使用。
再查明,周某敏之夫金某刚向周某鹏电子汇款3000000元。
又查明,200912月,周某鹏注册北京Y公司,组成形式为个体经营,经营者为周某鹏。20158月,经营者周某鹏申请将北京Y公司转换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并承诺“变更后如有原个体工商户经营期间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仍由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承担。”据此,该个体工商户改制为北京Y公司。
庭审中,周某鹏认为以上3000000元的转款行为说明周某敏认可周某鹏为拆迁权利人;对此,周某敏称其相应转款行为系因其父周某鹏每月只有2000元左右的退休金,经济比较拮据,其系出于赡养目的而转款。同时,周某敏认可汇款的3000000元系来源于前述拆迁所得。对于被拆迁的建筑,周某鹏主张系其离婚后拆除原有房屋翻建而成,并由其经营使用;
周某敏主张全部房屋系离婚协议中约定归其所有的四间房屋出租收益后加建而成。对于拆迁前北京Y公司由谁经营一节,周某鹏主张始终由其经营;周某敏主张由周某鹏对外出租,再由周某鹏用出租收益建房,周某敏从没有得到过租金。
 
裁判结果
一、周某敏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周某鹏拆迁补偿、补助款5820483元;
二、驳回周某鹏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本案中,北京Y公司及其经营者周某鹏均委托周某敏为其办理涉案拆迁事宜,周某敏亦予以接受,双方之间就本案所涉拆迁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周某鹏作为北京Y公司的经营者,其在该个体工商户改制企业后承担了原个体工商户经营期间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并已登记备案。因此,周某鹏有权向周某敏主张前述委托合同的相关权益。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本案中所涉拆迁范围系非住宅及其附属物,由周某鹏向周某敏出具的委托文件、周某敏伪造的委托文件等均可确认,该拆迁系针对北京Y公司及其经营者。而周某敏从未参与相应的任何经营行为。拆迁人之所以认定周某敏的被拆迁人身份并与其签订《H村非住宅拆迁补偿协议》,系基于周某敏伪造的称其为实际经营者的《授权委托书》和《声明》。
因此,可以认定相应被拆迁利益应当归属周某鹏。周某敏系基于其不当履行委托义务,擅自增加代理权限及变更委托事项,从而获得了周某鹏的拆迁利益。对于周某敏主张的相关财产权益,应视为其家庭内部财产争议,与拆迁协议无关。故对于周某鹏要求周某敏给付相应款项的诉讼请求,均在周某鹏应得的拆迁利益范围内,有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由于涉案拆除系货币补偿,周某鹏所主张的房产并非依据拆迁协议直接获得。周某敏获得回迁房屋购买资格,虽系基于本案所涉拆迁一事,但亦通过了相关权利主体的审批,并通过其他合同关系而购买回迁安置房屋,并非基于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在买卖合同关系存续的前提下,本案不宜认定该涉案回迁房屋的权利归属。故对于周某鹏要求周某敏向其返还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