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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朋被刑事拘留后家属应该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3-02-12    作者:孙宇光律师
当家属被刑事拘留后,家人第一时间想搞清楚怎么回事,怎么把人捞出来。

  在强大的国家公诉机器(公安局、检察院)面前,犯罪嫌疑人也是弱者,其中不排除存在冤假错案或者定性错误。虽然犯罪嫌疑人确实存在一些犯罪行为,但是公安机关侦查的犯罪事实是否确凿?证据是否充分?罪名定性是否准确?公安机关的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和非法调查取证?能否给嫌疑人办理取保?能否在侦查阶段做退赔、刑事和解和认罪认罚?能否适用撤销案件的法定事由?嫌疑人被羁押的具体情况?嫌疑人在看守所的心理状态是否需要抚慰?嫌疑人是否对家属转达非案情相关的信息?这些都是在侦查阶段家属需要委托律师做的事情。
  首先,嫌疑人为什么被抓起来?
  虽然家属一般都会收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拘留通知书一般是挂号信邮寄,家属很久才收到),但是家属平时很少接触刑事案件,尤为欠缺刑事诉讼流程和刑法的基本常识。律师可以通过家属掌握的信息,以及和公安机关了解的信息,初步判断嫌疑人涉嫌犯罪的基本情况。
  其次,律师应当第一时间办理会见手续,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会见的目的有以下:1、了解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案件情况;2、了解嫌疑人被抓捕的经过;3、了解嫌疑人被提审的情况;4、了解嫌疑人对涉嫌的罪名的辩解;5、了解是否对嫌疑人有利的案件事实和证据;6、了解嫌疑人在看守所的生活情况和需要;7、能否为嫌疑人办理取保,以及如何办理取保;8、嫌疑人对家里的生活安排;9、其他等等。
  经过初次会见之后,律师应当准确梳理刑事诉讼期限,比如,拘留后最长37天内,公安局需要向检察院申请批捕,那么,律师要及时地和公安机关沟通,能否不报捕,律师应结合初步了解的案情,向公安机关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和《不提请逮捕申请书》。
  如果报捕的话,在这37天内,要和公安机关多次核实,什么时间报捕。因为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报捕后,检察院需要在7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捕。这是律师办理取保候审最关键的时刻。因为,实践中,嫌疑人一旦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一般都会向检察院报捕。报捕后,辩护律师应当及时地和检察院沟通,并递交《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如果检察院已经决定批捕或者已经批捕,那么递交《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就错过了时机。
  如果检察机关不批捕,一般都会办理取保,嫌疑人暂时获得自由,刑事程序并未终结,篇幅有限,不往下赘述。
  如果检察机关决定批捕,则说明经过检察机关初步阅卷判断,很可能存在犯罪事实,嫌疑人涉嫌犯罪。此时,虽然批捕,但是案件还是在侦查阶段,主要办案机关还是公安机关。报捕后,公安机关的侦查期限为2个月,在这两个月里,公安机关会多次提审嫌疑人,并调查收集嫌疑人有罪的证据。
  此处说一下公安机关的侦查期限,这是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批准逮捕之后,公安机关有两个月的侦查期限,两个月期满之后可以申请上一级检察院延长一个月,期满之后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省级检察院再延长两个月,期满之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的案件可以申请省级检察院再延长两个月。
  所以不考虑特殊情况的话,批捕后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期限可以长达:2个月+1个月+2个月+2个月=7个月。
  一般情况,会延长两次,所以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期限是批捕之日起5个月。
  在这5个月里,辩护律师还要多次会见嫌疑人,基本至少一个月会见一次。会见不是固定的,不能为了会见而会见,每一次会见,辩护律师都要列好《会见提纲》,并提前和家属沟通,可以为家属传达非案件相关的信息,比如对嫌疑人的关心,给嫌疑人信心等,毕竟嫌疑人在看守所,最担心的是家人。
  在侦查过程中,结合律师不断掌握了解的情况,可以不断地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向检察机关递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此时,递交的申请书,并非制式版本,而是结合律师不断掌握对嫌疑人有利的信息,进行说理论证。
  当有些对嫌疑人有利的案件事实,侦查机关没有注意到时,律师也可以向侦查机关递交《调查取证申请书》,争取侦查机关查清对嫌疑人越有利的事实。这个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的主要工作是查明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一般对嫌疑人有利的事实,侦查机关没有明确义务去查,或者是忽略,这涉及他们的工作量问题。
  律师在侦查阶段办理刑事辩护时,需要熟悉负责该案的人员结构。比如,北京地区,人身类犯罪和财产类犯罪的办案单位虽然都是公安局,但是一般人身类犯罪的办案权分配给刑侦大队或者辖区派出所做基础对接,财产类犯罪的办案权一般由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办理,他们都是做具体工作的,但很少有决定权。关于取保的决定权、提请批捕的决定权,一般是区分局法制处来审核决定。所以,律师办案应当搞清楚办案单位人员的分工和职权,做到有的放矢,不然辩护工作很容易打在棉花上。
  侦查阶段的辩护,可以分多个维度,多个层次。比如实体之辩和程序之辩,侦查阶段,实体之辩,难度较大,因为侦查阶段律师无法阅卷,调查取证权也非常有限,风险也很大,仅能就从嫌疑人及其家属了解的事实,进行辩护。程序之辩,比如侦查阶段的刑事和解、退赔、认罪认罚等,虽然考虑过早,但是,有一些案件也可以从委曲求全的角度酌情考虑使用。事实之辩,结合律师了解的案件事实,以及可以收集的案件证据,向办案机关提交辩护意见。
  罪轻辩护和无罪辩护,这两项辩护策略,需要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并和嫌疑人及其家属确认后,酌情采取的辩护策略。
  总之,在侦查阶段家属和律师的每一份努力,都是为了保障嫌疑人应当享有的刑事诉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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