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应当赔偿误工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机动车成为了人们出行的首选交通工具,但随之而来的是交通事故的频发。在发生交通事故的过程中,有很大一部分受害人是已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年人,因此,在谈到损害赔偿时,保险公司或者侵权人往往会以受害人已达到退休年龄为由,拒绝赔偿误工费。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达到退休年龄是否应当赔偿误工费呢?
案例:2020年9月9日,吴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行驶的过程中将行人杨某某(1952年4月2日出生)撞到,造成杨某某受伤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吴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吴某某为其二轮摩托车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限额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经鉴定,杨某某构成七级伤残,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误工费62824元,保险公司认为杨某某已达到退休年龄,不应当支持误工费,向二审法院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杨某某虽已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但结合杨某某的居住地和提供的村委会证明,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案例可以看出,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是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就一定不会赔偿误工费的,而是应当结合受害人实际情况:是否还存在劳动能力、是否靠自己的劳动收入生活、是否因误工减少收入、从事的职业等因素考虑。在理赔中,可以提供劳务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工作单位证明、村委会证明、社区证明、土地权证等依据予以佐证。
误工费的计算标准: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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