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发布日期:2023-03-23 作者:蒋艳超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实践,“争议标的”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具体合同义务,不应简单地以诉讼请求为金钱给付义务而认定争议标的即为给付货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也曾在《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①一文中表示:对“争议标的”的理解,特别注意不能把“争议标的”等同于诉讼请求……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是指争议的合同义务是以给付货币为内容……借款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如果争议的合同义务内容为给付货币的,也可以适用本条关于接收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如买卖合同约定买方负有先支付货款的义务,卖方后交付货物,买方未按照合同支付货款的,卖方起诉要求买方支付货款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卖方为接收货币一方,卖方所在地可以认定为合同履行地。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中,机动车方能否就其财产损失向非机动车过错方主张赔偿
- 南京律师韦红露:婚前股权,婚后增资的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浅谈建设工程领域的司法鉴定
- 湖北省内监狱地址电话汇总
- 涉外离婚律师韦红露:美国离婚赡养、抚养制度概述
- 债权人诉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路径分析
- 南京婚姻律师韦红露:父母赠与在子女一方名下的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遭遇配偶出轨赠与财产,婚姻律师韦红露为原配支招追回财产
- 最新司法解释:商品房已售不能正常交付,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工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及其他债权
- 最高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股权的,不得执行公司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
- 最高法民一庭:“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被继承,也不用用于偿还生前债务!
- 借钱给他人赌博,这钱还要得回来吗?
-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最多赔多少年?
- 关于医疗损害鉴定,患者需要了解的7个知识点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