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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成功案例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发布日期:2023-04-06    作者:蒋艳超律师

谢某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鄂0111刑初ABAB号
案  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裁判日期: 2023年1月N日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鄂0111刑初ABAB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某,男,1986年1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因本案于2022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蒋艳超,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洪检二部刑诉〔2022〕M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M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某及其辩护人蒋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底至8月中旬,被告人谢某某某在福建省泉州市受“老陈”(身份不详、在逃)指使,明知所收取款项为犯罪所得,仍使用其名下工商银行、招商银行等多个银行卡账户为“老陈”收款、取现、转账合计人民币50余万元,非法获利1万余元。2020年7月9日至8月10日,被害人张某在武汉市洪山区某某某家中玩“某某某”游戏时,被QQ名为“迈巴某某?小沫”的诈骗人员诱骗至“新*彩”赌博网站以充值方式网上赌博,共被骗资金合计人民币70余万元。经查,其中一笔50万资金经四级账户流转至被告人谢某某某名下的工商银行、招商银行账户内。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谢某某某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提交了报案材料,被告人谢某某某的身份材料、厦门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出具的归案经过、破案经过、办案说明,银行账户开户信息、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收款提现汇总表格,银行账户资金流转示意图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谢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谢某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辩护人蒋提出的有关要求从轻处罚的量刑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谢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涉案赃款人民币50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吴某。
三、对被告人谢某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某某
人民陪审员 张某某
人民陪审员 王某某
二〇二三年M月M日
书记员 李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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