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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时可否要求男方承担人流手术费?

发布日期:2023-06-02    作者:程金霞律师

【基本案情】

张三与李梅多年前通过朋友介绍相识,2020年5月确认恋爱关系,同年8月初李梅怀孕。在得知李梅怀孕后,张三表现甚为欣喜,也表达出对李梅的关爱,要李梅不要去上班,认为前几个月要特别注意。2020年9月底,李梅与张三发生矛盾闹分手。10月初,张三的家人介入,坚决反对两人的交往,要求李梅离开张三,对李梅进行言语攻击甚至威胁称要拉横幅派光碟揭露李梅的丑事,双方矛盾逐步升级。

2020年11月初,李梅在XX市妇幼保健院住院4天,进行人工流产术,住院产生医疗费用925.12元。术后,李梅找到张三协商补偿事宜未果。

2021年2月23日,李梅向法院起诉,要求张三赔偿手术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50000元。

张三则认为与李梅是自由恋爱,发生性行为是双方自愿的,自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为身体权纠纷。综合双方陈述和现有证据,可以推定原告怀孕与被告有关,原告作出终止妊娠的选择亦符合双方的意愿。鉴于原被告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自由恋爱期间自愿发生性关系致原告怀孕,对此双方均不存在过错。但是,原告因怀孕并终止妊娠确遭受一定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对于原告相关损失,本院酌定由被告按50%的比例予以补偿,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全部损失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的损失,根据其主张,本院依法核算确认医疗费3156.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2.80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480元,交通费141元,误工费15630.25元,合计20610.2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李梅10305.14元;

【律师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摊损失。本案中法院并不认为张三对于两人发生性关系致女方怀孕存在过错,但考虑到女方终止妊娠在客观上会遭受一定的损失,因此判定双方各承担一半的损失。现实中男女双方分手时因女方终止妊娠,男方自愿给予高额的经济补偿(如支付几万十几万的营业费或精神损失费等),此种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自愿履行,但若协商不成,诉诸法律,则如此高昂的补偿金是很难获得法院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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