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邹某某涉嫌妨害公务 律师辩护从轻判处有期十个月
发布日期:2023-11-05 作者:肖小勇律师
湖北仙桃市公安局民警和辅警在318国道仙桃段查处危险驾驶时,被告人邹某某同其他被告一起,采取推搡、勒脖子、拳击等方法阻扰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致使民警多人轻微伤,并且致使警用对讲机和民警私人手机毁坏。后邹某某被抓捕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此前,邹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刑满后不满五年,又犯妨害公务罪,系累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后经肖律师多次沟通辩护,找出了邹某某的从轻处罚情节,人民法院予以采纳,最终判决邹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件总结: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其中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预防他们再犯。在本案中,邹某某屡教不改,多次犯罪,构成累犯,法律规定要对其从重处罚。但这与他存在其他的从轻处罚的情节并不矛盾。肖律师认为,作为律师,应当要找出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为被告人争取最大的利益,让其受到真正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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