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能否在工程款范围外主张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情概要:
2017年5月,A公司作为甲方与B公司就某隧道工程的建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协议约定工程内容为道路工程、隧道工程等,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580天,合同价款暂定88388万元,合同价格采用固定单价,最终结算为准。计划竣工日期为2018年12月,实际竣工日期为2020年5月份。
2022年6月,B公司将A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承担延期造成的损失,材料差价,合计金额9896715元,一审、二审,法院都支持了B公司的诉求。
2023年6月,郑某就同一项目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将A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延期造成的违约责任管理人员误工工资、机械停止费等各项损失876万元。一审支持了郑某的诉求,因为B公司诉讼A公司时,明确延期的责任是A公司造成的。
案件难点:
B公司起诉A公司时法院已确定的事实就是延期责任是A公司造成的,这样的事实会让法院引用已生效判决的内容,而不进行区别对待。
律师办案思路:
1、本案的关键点是确定本案的工程款是否结清;
2、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主张合同相应的权利;
3、本案实际施工提起的是代位权诉讼还是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厘清法律关系;
4、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实际施工人的主张是否存在法律关系混乱、超诉讼请求判决;
总结出以上关键点后,律师组织工程款结清的材料,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法律依据、法律观点、判例等。
法院裁判结果:最后二审法院完全否定了实际施工人郑某一审的诉求,驳回全部诉讼请求。A公司在实际施工人主张的这个案件中完胜。
律师寄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律师需要查阅大量工程施工的材料、鉴定程序是否要启动、如何启动对案件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在对证据的质证方面,律师的专业知识也需要够牢固,才能作出有力的质证意见。厘清思路和案件的时间节点,对施工合同过程中责任的承担也是非常重要的,律师需要以可视化的形式呈现给法官,让法官能在复杂的工程过程中,明确责任各方。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2021年1月1日废止)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 非发包人不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 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方承担给付工程款的责任
- 发包人、分包人已支付全部工程款,对实际施工人是否承担责任?
- 实际施工人有权向无资质的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 非发包人不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 实际施工人可依法越过承包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
- 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不能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 发包人与承包人尚未完成结算的,实际施工人不能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
- 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不能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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