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夫妻一方为照顾家庭付出较多的可以给予适当家务劳动补偿

发布日期:2024-07-06    作者:吴丁亚律师
案情
杨某(男)和薛某(女)于1999年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婚后二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缺乏沟通。杨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薛某亦表示同意,但称杨某常年在外,自己没有工作,一直在家打理家务及照顾儿女,故要求杨某给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婚后未能共同经营好婚姻及家庭,双方均同意离婚,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予准许。关于经济补偿金,吴丁亚律师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薛某在与杨某多年婚姻中,因抚育子女、协助杨某工作、家务劳动等负担较多义务,杨某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结合本地实际生活水平、杨某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杨某一次性给付薛某经济补偿金2万元。
案例价值民法典完善了原婚姻法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明确了只要夫妻一方对家庭付出较多劳动,无论夫妻财产是共有制还是分别制,在离婚时都有权向另一方请求家务补偿。这使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制度更具可操作性。吴丁亚律师提醒您。我国“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分工模式在很多家庭仍占主导地位。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肯定了家事劳动的社会经济价值,体现了夫妻在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保护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妇女利益,抚慰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妇女的不平衡心理,对进一步推进全社会性别平等、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高洪祥律师
黑龙江黑河
薛东林律师
河南开封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李保忠律师
辽宁沈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