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开设赌场罪成功变更罪名为赌博罪从轻处罚
一、基本案情
董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湖北省仙桃市的超市内,接受他人投注“百*乐”,聚众赌博,从中渔利。民警将被告人董某某抓获归案,同时抓获赌客三人、扣押投注单87张和赌资人民币9800元、手机3台。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刑拘。
法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作出判决如下:董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董某某家属委托后,马上指派办案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向法院了解案件进度、开庭辩护等相关工作,并且通过多次会见,稳定犯罪嫌疑人情绪,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律师马上阅卷并积极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并充分沟通,以及与检察院沟通变更罪名等相关事宜,最终在检察院阶段便变更了罪名。
三、代理意见
首先,对于公诉机关质控的罪名和事实有异议
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组织架构简单,并不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其行为应当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定性不当,应当予以纠正。
然后,被告人董某某具有诸多法定与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极好。
被告人在提审期间详细、如实供述自己的所作所为,无隐瞒、捏造事实等其他推卸责任、逃避打击等行为。辩护人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三、被告人有真诚的悔罪表现。除了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还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改过自新,重新作人,法庭应该做出积极的响应。
四、被告人父母年纪大,是家中独子,且家中有两个未成年小孩需要照顾;被告人作为家庭的重要支柱,若被告人被判处实刑则会给家庭生活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被告人不适宜监禁。
四、被告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建议使用缓刑,更能实现刑法目的,更能起到对被告人的惩罚教育作用。
综上,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列明的多种从轻减轻处罚的考量因素。请法庭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全面考虑被告的行为情节以及后果,及其特殊的家庭环境,对被告人董某某从轻、减轻处罚,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四、争议焦点
开设赌场金额的认定
五、律师点评
刑事案件讲究时效性,要把握每个阶段的处理补救措施都有法定时间限制。本案中,家属理性及时委托律师处理,承办团队也从各方面入手为当事人争取最好效果。所以,建议在刑案中律师的及时介入是案件成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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