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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因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引发的劳动争议案

发布日期:2024-10-07    作者:李广成律师
一起因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经过本律师代理,劳动者主动选择与用人单位就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达成和解,本案获得圆满解决,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山西X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现将本案代理词(仲裁)予以发布。
代 理 词
尊敬的仲裁员:
本律师作为申请人山西X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贾XX劳动争议(竞业限制)纠纷一案的委托代理人,通过认真了解案情,查阅案卷,参与庭审活动,现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并结合本案事实,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所谓双方系劳务派遣关系的说法毫无依据。
(一)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1、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凭证(证据14:民生银行电子回单)可以证明申请人给被申请人支付工资的事实,离职证明及交接清单(证据3)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2日入职申请人公司并于2022年5月15日离职的事实。
2、申请人提供的《个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证据15)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属于劳动关系。
3、被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明细(证据2)中银行摘要明确备注为“X月工资”,也可以证明申请人给被申请人支付工资的事实。
4、申请人提供的社保支付凭证(证据14:民生银行电子回单)和被申请人提供的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证据1)足以证明申请人通过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缴纳社保的事实。
(二)被申请人所谓本案属于劳务派遣的说法缺乏事实法律依据。
众所周知,要成立劳务派遣法律关系,必须两个单位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协议并有实际的用工派遣行为,但被申请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本案符合劳务派遣的法律情形。
二、《竞业限制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申请人负有该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
1、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公司的市场部经理和分公司负责人,属于高级管理人员,而且其手上掌握有大量的客户资料和信息,为了防止申请人的商业秘密泄露并避免同业竞争,双方自愿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该协议约定的全部竞业限制义务。
2、被申请人属于销售经理,掌握大量客户资源,尤其对于申请人所在的物流信息咨询行业,同业竞争更加激烈,被申请人的职位和身份特点决定了其应当负有较高程度的竞业限制义务,因此,违约金条款并未加重被申请人责任。
三、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15个月,并非被申请人所谓的只支付了7个月。
1、申请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5个月补偿金,分别是2022年6月、7月、8月、9月和10月(详见申请人提供的证据5)。
2、被申请人曾向申请人借款10万元,一直未还,后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申请人以抵扣借款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支付补偿金,此后,申请人以抵扣借款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支付了10个月(从2022年11月至2023年8月)21000元的补偿金(详见申请人提供的证据6、证据11和证据12)。
3、被申请人所谓的补偿金仅支付7个月的说法,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首先,《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期限为24个月;其次,被申请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是来源不明的图片打印件,申请人对该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不认可,该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就竞业限制期限做出了变更;再次,退一步讲,假设被申请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的人员是申请人公司的员工,但其并不具有与被申请人就竞业限制期限作出变更的权限,因为申请人从未给其出具过这样的授权。
四、被申请人严重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0万元。
(一)《竞业限制协议》第一条中的第1.3条约定,本协议提及的有竞争关系的地域范围为全国范围内,第1.5条、1.6条和第三条中的3.1条明确约定了竞业限制行为及被申请人的义务;第四条约定了被申请人违反本协议的违约责任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违约金20万。
(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证明被申请人严重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
1、申请人公司的工作人员王XX于2022年8月19日借用湖南X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唐XX钉钉账户登录该公司钉钉系统,发现被申请人已入职该公司运营部(详见申请人提供的证据7、证据8)。
2、本案开庭时,被申请人曾多次反问“既然知道被申请人2022年9月已违约,为什么还继续给其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这属于被申请人对其擅自入职湖南X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这一事实的自认。
(三)湖南X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9、证据10 证明:申请人的经营范围中有物流信息咨询、通用仓储、道路货物运输,而湖南X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中也有物流信息咨询、通用仓储、道路货物运输,两家企业的主营业务属于同类业务和服务,存在竞争关系。而且,XX咨询工作日报(见证据8)显示该公司的服务品牌为“申通快递”,而申请人提供的《客服管家协议》(三份,见证据13)显示申通快递也是申请人公司的服务客户。可见,湖南X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公司不仅经营同类业务和服务,而且服务的大客户也相同,明显存在竞争关系。
(四)被申请人在明知其与申请人签有《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下,却违反该协议,擅自入职与申请人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湖南X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0万元。
五、被申请人所谓申请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钉钉系统截图的说法,与事实不符,毫无依据。
申请人公司的工作人员王XX是借用了唐XX的钉钉账户,微信聊天记录(见证据7)显示,是唐XX将其钉钉账户和密码告诉给了王XX让其登录,即王XX使用唐XX钉钉账户登录系统是经过唐XX允许的,并非被申请人所谓的采用不正当手段。因此,该获取证据的途径和方式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该证据依法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被申请人擅自入职与申请人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湖南X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据此,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代理人:李广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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