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把握
发布日期:2024-10-22 作者:朱地路律师
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把握基本案情:黄某是某砖厂职工,在一次装车过程中,因为忘记叫运输的司机签字确认,从而未能结算到那一车水泥砖钱,后来黄某多次找砖厂老板唐某讨要所欠的工钱,唐某以黄某工作上的疏忽造成其损失为由,拒不支付。某日,黄某继续到唐某的水泥砖厂讨要工钱。后因唐某没能满足要求,黄某一气之下现行离开并隐蔽好,待唐某走出房屋时,黄某捡起一根木棍朝唐某的头部击打,从而导致唐某头部顶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唐某的伤势为重伤二级。案发时,黄某患精神分裂症发病期。
案件焦点:案发时被告人处在精神分裂症发病期,能否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法院裁判要旨:被告人黄某在于唐某讨薪时,因一些纠纷没能处理好,情绪激动,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黄某实施犯罪时,系精神分裂症发病期,责任能力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律师解读:《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黄某虽然手刺激后产生犯意,但是犯罪前有一定预谋和犯罪手段计划,犯罪时,黄某击打的是唐某的头部,极有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可见情节恶劣。故法院没有给予减轻至三年以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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