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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授意下属倾倒污染物,是否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共犯?

发布日期:2024-10-22    作者:朱地路律师

间接授意下属倾倒污染物,是否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共犯?

基本案情:被告人彭某是被告人屈某雇佣的驾驶员,从事工业废水运输工作。2017年8月2日,彭某根据屈某的安排,驾驶罐车到某化工厂废水池装运废水前往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装车后罐车因水温过高出现故障,屈某指示彭某将车开到修理厂修理,并多次要求彭某想办法处理罐车里的废水。第二日,屈某以要使用车为由,再次催促彭某想办法处理废水。次日凌晨,彭某将给罐车开到偏远河沟处,将罐车里所装的废水倾倒在河沟,导致河沟出现长约1公里的污染带,城区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屈某得知废水被倾倒入河沟后,没有表示反对,也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

案件焦点:屈某明知彭某无法在客观条件下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污水的情况下,再三要求彭某尽快想办法处理污水,是否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共犯?

法院裁判要旨:被告人屈某虽然明确指示彭某非法倾倒污水,但其作为彭某的雇主,明知彭某在短时间内不可能将废水进行正规处理,而只能财物违法方式处理的情况下,因用车为由再三要求彭某想办法处理废水。并且在知晓废水被倾倒在河沟后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足以说明屈某对彭某非法处理污水进行了默示的间接授意,二人形成了主观上的意思联络,构成污染环境罪。遂判处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彭某一年三个月。

律师解读:
司法实践中,污染环境案一般设计雇员、雇主、单位负责人等多人。本案屈某认为其并未指示彭某非法倾倒污水,非法倾倒行为是彭某的个人行为,与其无关。在环境污染案件中,雇主或单位为了躲避法律责任,往往不直接明确授意雇员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理污染物。而是概括的要求雇员尽快处理。本案,屈某明知自己的要求会使彭某非法处理废水,实际发生了污染环境的社会危害,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构成了间接授意。进而形成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构成共同犯罪的故意。实际上又造成了污染环境的结果,所以,屈某作为雇主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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