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形成时间鉴定到底受不受法律认可?有没有其他鉴定方式?
发布日期:2024-11-11 作者:蒋艳超律师
鉴定结论属于诉讼证据种类之一,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鉴定结论是否采信,属于审理法院认证范畴。
由于鉴定意见是司法鉴定人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的个人认识和判断,不仅受到仪器设备、鉴定方法以及实验室条件等客观因素的制约,也会受到司法鉴定人的知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等主观因素的影响。
因此,鉴定程序、鉴定人员资质以及鉴定意见的结论直接影响到该意见能否被法院采信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所以司法鉴定所一般都会最先把资质发给咨询人,为的是让对方知道自己是具备资格且拥有高度专业性的鉴定机构,我们亦是如此!
虽然在实务之中,有许多的司法鉴定机构在其官方网站页面的内容之中明确规定了可以对笔迹时间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首先,应当说那些司法机构可能都是具有合格条件成立的,但是由于笔迹形成时间鉴定的审查和检验技术并没有完全突破,使得笔迹形成时间鉴定的结果并不具有必然的确定性,即使能够鉴定,法院也可能会不认可这份笔迹形成时间的报告。
即便是面对同一份样本材料,不同的鉴定机构也可能做出不同的司法鉴定结果。差异性的司法鉴定结果使得庭审过程中法官无法采纳。
在一些实际的案子之中,法官是否必然采用笔迹形成时间的司法鉴定结果是不确定的,所以现在的允许鉴定笔迹形成时间,法院也不会认可形成时间的鉴定报告。
司法鉴定是科学的,但并不是任何鉴定方法都是科学的,也有些方法其实是伪科学。
任何一种科学的检验、鉴定方法,应该由国家有关部门认可、行业内公认,以确保鉴定证据的客观、科学、公正,进而确保审判的公正。
有时候会看到有关的新闻表示出现了一些荒唐的鉴定意见,其实关键就在于其鉴定的方法。薄层色谱,是快速分离和定性分析微量物质的一种很重要的实验技术,意味着用该实验方法只能表明检材和样本中的印油等物质的性状相同与否,而与检材、样本的形成时间并无很大的关联度。
这种看着貌似科学的鉴定方法,要引起大家的注意,某些标榜能做文件形成时间鉴定的鉴定机构,还明示只要给够钱,想要什么时间就给鉴定什么时间,必须引起高度警惕,这些都是不存在的,不仅需要令人怀疑是否是正规鉴定机构,还要知道法院是绝不会采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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