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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委托李律师团队第一次起诉即成功离婚案例

发布日期:2024-11-18    作者:李会民律师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 皖 1202 民初xx 号
原告:张某,女, 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 。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会民,蒋前程 安徽华汉众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 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 。
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9 月 11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会民、蒋前程,被告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 离婚;2、依法判决婚生女刘某云由原告抚养,刘某利由被某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相识于 2014 年,2015 年 2 月举行婚礼,2017 年 4 月6 日领取结婚证,2017 年3 月 11 日生育女儿刘某云,2022年 4 月 30日生育女儿刘某利。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经常 因琐事与原告争吵,甚至对原告实施家暴,经常向原告要钱, 原告没有就借机争吵殴打,还曾拿刀威胁要捅原告。被告对原告及其不信任,原告正常上班,被告无端怀疑原告, 被告还因与原告发生争执将原告亲友捅伤,并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工作和人际交往。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原告特依法 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某答辩称:同意离婚,但是孩子抚养权都给我, 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 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提出离婚,被告刘某同意;
二、婚生女刘某云和刘某利由被告刘某抚养,原告张某不支付抚养费;
三、原告张某享有探视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00 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xxx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xx
书 记 员 xxx
本案受理后,李会民律师、蒋前程律师团队积极为当事人准备被告存在过错的证据,为尽早解决,快速立案,在双方对离婚能达成基本一致意见但规定的开庭时间还未到期时,及时与法院办案人员沟通,为防止夜长梦多,将案件提前办理调解结案,拿到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等同于离婚证,案件顺利解决,帮助当事人尽早摆脱不幸婚姻,同时由于该案协商解决,双方关系有所缓和,为以后对孩子的探望权的顺利行使打下很好的基础,也可把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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