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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塑胶制品湖北有限公司东莞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欧阳某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发布日期:2024-11-28    作者:姚习洪律师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汉江中民二终字第000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塑胶制品(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昌某某、姚习洪,湖北法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阳某,个体工商户。
上诉人某某塑胶制品(湖北)有限公司、东莞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阳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3)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221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某塑胶制品(湖北)有限公司、东莞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昌某某、姚习洪,被上诉人欧阳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3)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2212-1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汝梁
代理审判员 任 婕
代理审判员 胡煜婷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谢 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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