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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案:中秋节,农民工上班途中被车辆撞死,家属获交通事故赔偿 +工伤赔偿

发布日期:2024-12-10    作者:黎瑞安律师

农民工(五保户,案发时超过60岁)中秋节回姐姐家聚餐,之后搭便车回到市区,然后再步行回工地值夜班。
新手司机倒车时没有察明车后情况,没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该车倒车时碰撞农民工,致农民工头颅重度变形成块状并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新手司机违规操作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农民工不负责任。
对于交通事故赔偿款,当事人及保险公司经过协商,获得了足额赔偿。农民工家属认为,农民工是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法应当认定工伤。由于没有缴纳社保,工伤赔偿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后者当然不同意。
家属委托律师申请工伤认定,可是,人社局认为农民工案发时超过60岁了,不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很快作出了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书。
律师向当地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书。果不其然,当地政府驳回复议请求,维持原来的决定。
律师又以当地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当地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该案经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并未排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成为劳动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最终,法院撤销了当地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及人社局不予受理的决定。人社局重新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经过调查取证,依法作出了认定工亡的决定。
此后,轮到用人到位起诉当地政府部门及人社局,要求撤销工伤认定。该案一波三折,从基层法院一直打到省高院,历经好长时间,幸好法院都维持工伤认定的结果。从结果来看,用人单位主要目的是拖延时间。
工伤认定程序终审后,律师代家属申请了工伤赔偿仲裁,仲裁机构裁决用人单位须向农民工家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赔偿金等,用人单位也息诉服判,支付了全部款项。至此,家属共获得交通事故赔偿款+工伤赔偿款约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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