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二)
(沪高法〔2013〕377号)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法惩治聚众斗殴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本市《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沪高法〔2006〕306号)的规定,结合本市社会治安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聚众斗殴犯罪是指双方基于不法动机,纠集三人以上相互进行打斗,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依照法律构成犯罪的行为。
一方基于不法动机纠集多人对另一方实施加害的,一般不构成聚众斗殴犯罪,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处理。
双方基于不法动机相互斗殴,但仅一方超过三人的,该方可以构成聚众斗殴犯罪,另一方不构成本罪,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处理。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可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
(三)单方纠集5人以上,或双方总人数超过7人的;
(四)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因故意杀人、伤害、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暴力违法犯罪曾受过刑事处罚或两年内受到行政处罚后又聚众斗殴的;
(六)黑社会性质组织或涉恶团伙实施的聚众斗殴行为;
(七)其他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但不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对纠集者、积极参加者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因婚恋、家庭、邻里纠纷,双方发生一般性打斗,未造成实际后果的,一般不认定聚众斗殴犯罪,但经有关部门处理教育后,又实施上述行为,且符合本意见有关规定的,可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参与聚众斗殴尚不构成犯罪的,可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五、本《意见》未规定的,继续依照本市《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沪高法〔2006〕306号)的规定处理。
六、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福建福州
山东聊城
重庆江北
山东菏泽
湖北襄阳
安徽合肥
福建厦门
上海长宁区
北京海淀区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办理盗窃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等几类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2000年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等几类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办理淫秽物品案件若干问题的试行意见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关于办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继承纠纷案件若干争议问题处理意见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适用“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工作意见》的通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 监委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和辩护策略
- 珠海驾车冲撞市民案与宜兴持刀伤人案凶手均己正法,程序是否公正?
- 国际互联网上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界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二)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 引诱他人吸毒罪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以及预防措施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 浅析宜兴持刀伤人案件相关法律问题
- 珠海驾车冲撞市民重大恶性案件相关法律问题浅析
- 河南省诈骗罪的量刑规定
- 诈骗罪情节严重指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