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主张扣除维修漏水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发布日期:2025-01-29 作者:赵丽律师
(2024)豫17民终37xx号
案情简介:实际施工人追要工程款未果起诉,被告要扣减维修漏水费用。
办案经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2条“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可知: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包含两个条件,一是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二是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
①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漏水系原告的原因造成的。根据被告提供的漏水视频,结合原告提供的视频和微信截图等证据证明:漏水有的属于设计问题(如天沟反水、落水管口径小排水排不汲),有的不属于原告施工范围(如墙面窗户、连廊漏水、屋面吊顶、有的是后期安水电、消防、窗户支撑导致漏水),以上均不属于原告施工质量问题,不是原告的原因造成的,原告没有维修义务。
②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拒绝维修。被告提供的微信截图“202X年X月X日上午X点你们厂房还有漏水现象”、“202X年X月X日上午X:25原告说:W工通电话了,这几天情况郑州这边各部地方有点严重,再缓缓几天,看这个能够过来就修”。 被告提供的微信截图“202X年X月X日X号厂房漏水,请马上维修”,结合原告提供的视频和微信截图等证据证明原告接到漏水通知及时安排人员维修,不存在不去维修的情况。
③被告提供的没有盖章的维修漏水采购材料清单复印件显示采购时间段:202X年X月X日、X月X日、X月X日、X月X日、X月X日、X月X日、X月X日。以上时间段,被告没有漏水图片及维修图片证据证明漏水事实,也没有证据证明曾向原告发出漏水维修通知,更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拒绝维修。
④被告没有提供漏水维修费用鉴定金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被告主张扣除维修漏水费用没有事实依据。
①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具体修缮的部位及修缮的具体工作内容,没有提供现场施工照片、视频等,不能证明真实维修。
②被告提供的维修漏水购买材料胶清单(没有盖章)共计9XXX元。比整个工程用料还多。明显不符合实际和常理。
③被告提供的向D微信转款XXXX元凭证证明维修漏水购买材料清单,但在被告 提供的S统计的维修X号厂房漏水维修工资单显示“K:6XXX元(微信转D)”又证明微信转DXXXX元系给K转的漏水工资XXXX元,自相矛盾,不能证明系真实购买材料款及真实维修漏水发放工资。
④被告提供的没有盖章的维修漏水采购材料清单复印件显示:2021年9月2日-9月14日共计3XXX元,但被告却于2021年9月15日向D\Y\Z共计9XXX元,远远超出了购买漏水材料的总价款3XXX元,不符合常理。
⑤被告没有提供与D全部微信聊天记录,不能证明和D之间材料清单及转款系用于案涉项目的漏水维修。
⑥被告发放的漏水维修工资过高,共计12XXXX元。维修时间过长且大多在冬季、雨水较少的情况下进行维修,不符合工程维修常理。(请求对所领维修漏水工资人出庭问讯)
⑦被告在案涉工地有其他工程(详见庭审中被告提供的已生效XC县人民法院(20XX)豫17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及本次庭审被告证人S出庭证明被告承包的还有YT城工地,不排除是被告承包的其他工程购买材料及发放工人工资。
案件结果:判决完全支持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漏水系原告施工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且被告提供的购料单据及转账凭证不能证明系维修案涉厂房所购,亦没有证据证明实际维修,对其主张扣减漏水维修费用不予支持。
审判员:XWW
LF
QLG
202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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