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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债不消,“父债”未必“子偿”

发布日期:2025-03-06    作者:党鹏律师
   借款人在未还清借款情况下死亡,所欠债务如何处理?债权人权益如何保障?社会有俗话:“人死债消”,“父债子还,天经地义”,但从法律层面分析,两者都不准确。笔者结合案例进行解析:
      案情: 老王生前因生活开支所需,向银行借款5万元,分期按月还本付息。但不久后老王突发疾病去世,银行向老王唯一的继承人小王主张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和利息。原告某银行将其唯一继承人王小花起诉至法院,要求小王偿还老王剩余贷款及利息。小王辩称:不知老王借款,也未继承老王任何遗产,拒绝偿还。银行无奈,将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老王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庭审中,小王作出上述答辩,拒绝还本付息。庭审后,银行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了老王的公积金和养老账户信息及余额变动信息,证实小王在父亲死亡后已领取了其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公积金等账户余额共计1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王生前向银行借款属实,应当以其遗产进行清偿。被告小王其作为唯一继承人已经继承了父亲的遗产,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说法:结合以上案例可知,借款人去世并不意味着债务也随之消灭。借款人的继承人是否一定负有清偿借款人债务的义务?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本案中小王作为继承人,领取老王账户余额的相应款项的行为,证明已经继承了老王的遗产,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其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案涉借款本息承担还本付息之义务。反之,如果小王放弃继承,则无替老王偿还借款之法定义务,当然,自愿偿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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