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劳务派遣发生工伤,员工适用何地工伤赔偿标准?
发布日期:2025-03-08 作者:王景林律师
作者|王律师
一、案情介绍
2023年12月,小明与安徽A公司签订三年劳动合同,公司注册地在安徽蚌埠。小明被安排至上海B公司的门店上班,实际工作地在上海闵行区。小明由上海B公司对其安排工作并进行管理,安徽A公司未为小明缴纳社保。
2024年10月,小明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锁骨骨折,交警判定对方全责。小明要求申报工伤,并支付工伤待遇,但两家公司互相推诿。
二、是劳务外包员工,还是劳务派遣员工?
小明与安徽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在上海B公司工作,小明可能是劳务外包员工,也可能是劳务派遣员工。
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两者异同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相同点
外包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都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均负责员工的薪酬、社保等。
2.不同点
外包公司承接(包)企业的部分业务或工作,企业与外包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外包公司负责完成企业的业务或工作,企业按项目或服务支付费用给外包公司,外包公司自行管理员工,用工风险由外包公司承担。
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员工到用工单位工作,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协议,企业按人头或工时支付费用给派遣公司,员工由派遣公司管理,但实际工作由用工单位安排,用工风险由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企业为了规避用工风险,常常游离于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两者之间。他们可能没有签订劳务外包合同,也没有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发生用工风险时,极易产生纠纷,因为双方都不想承担用工责任。有些用工单位表面上以承揽、外包等名义用工,但实际却是按照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应当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处理。
小明由上海B公司安排工作并进行管理,符合劳务派遣用工的特点,应属于劳务派遣员工。
三、小明应当在哪里参保?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1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当为派遣员工在用工所在地参保。
第19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保费用。如果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由用工单位代为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此规定,安徽A公司应当为小明在上海办理参保手续。如果安徽A公司未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可以由上海B公司在上海代为办理参保手续。
四、两家公司谁有义务为小明申报工伤?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被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发生工伤,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其申报工伤,用工单位予以协助。如果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对工伤保险责任有约定,可以按约定处理。
按此规定,安徽A公司有义务小明申报工伤。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如果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未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由本市用工单位向其注册地为派遣员工申报工伤,并按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按此规定,上海C公司亦有义务为小明申报工伤。
但遗憾的是,因为两家都有义务申报工伤,所以两家互相踢皮球,谁也不愿为小明申报工伤。
五、小明应该在哪里申报工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7条第3款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原则上在参保地申报工伤。未参保的员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申请工伤。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发生工伤,由劳务派遣单位或者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上海设立的分支机构向注册地申报工伤。如果未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由本市用工单位在其注册地申报工伤。
理论上讲,小明可以在安徽A公司注册地申报工伤,但当地人社局可以“未参保应当在生产经营地申报工伤”为由不予受理。小明可以在上海B公司注册地申报工伤,或者在生产经营地申报工作。
六、小明应当适用何地工伤赔偿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61条规定,跨地区劳务派遣,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按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劳动条件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小明的工伤赔偿标准按用工单位所在地即上海的标准执行。
七、小明的工伤责任由谁承担?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给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劳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未在上海市设立分支机构,由上海市的用工单位申报工伤,并按上海市工伤保险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对用工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小明的工伤赔偿责任由安徽A公司承担,上海B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者,可以由上海B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安徽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八、相关特殊问题
1.用人单位注册地标准更高时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并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明确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双方约定有效,按约定处理。
举例说明,假如小明所在劳务派遣公司在上海注册,将小明派遣至安徽的用工单位,双方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条件(工伤保险责任)按上海的有关规定执行,则小明发生工伤时,可以按上海的工伤赔偿标准执行。
2.公司注册地与合同履行地双重标准的情形
如果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为员工在注册地参保工伤保险,且工伤保险基金在注册地统筹,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按照参保地的标准执行;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部分,比如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则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执行。
九、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七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6、《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2023)
四 、关于派遣员工发生工伤的问题
派遣员工在本市用工单位发生事故伤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或者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向注册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承担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等工伤保险责任;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并按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规定承担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及浮动费率等工伤保险责任。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未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本市用工单位向注册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按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发生工伤的派遣员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用工单位应当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结清该员工依法享有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员工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劳务派遣单位按规定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务派遣单位对用工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 、关于跨地区劳务派遣的招工用工备案和社会保险的问题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市派遣员工的,应当按照本市标准,在本市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办理招工备案手续,并按照本市标准,在本市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未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本市用工单位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并按照本市标准,在本市代劳务派遣单位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未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且本市用工单位未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派遣员工在发生纠纷时要求本市用工单位承担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的,本市用工单位应当先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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