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入库无罪案例:仅发生轻微推搡、拉扯,致人轻伤的,一般不宜认定行为人有实施伤害的故意
发布日期:2025-06-24 作者:王可红律师
——民间纠纷引发轻伤害案件的处理
关键词 刑事 故意伤害罪 轻伤害案件 主观故意 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张某中与被害人施某周系同村村民,施某周曾向张某中借款人民币2000元(币种下同),承诺在2021年春节前归还。2021年2月17日(农历正月初六)中午,张某中酒后到张某国家玩,见到正在为张某国妻子陈某红输液的施某周,即轻哼一声“瞎搭”(注:方言,意思是说话不守信用),并上前用力将施某周抱住,施某周随即挣脱。之后,张某中、施某周、张某万、张某国四人在张某国家中的客厅内玩扑克牌,张某中因饮酒过多,出现抓牌不稳、掉牌等状况,其他人见状不愿继续打牌,走到屋外。后施某周回到客厅为陈某红换药水时,张某中向施某周提出不愿打牌就归还之前的借款,遭施某周拒绝。施某周起身离开,张某中追着施某周跑,要求施某周归还借款并将施某周抱住,两人在推搡中,施某周身体朝右倾斜倒地,右脚蹩向外侧受伤,张某中帮助查看并欲扶施某周起身未果。施某周被亲戚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施某周右胫、腓骨远端骨折伴脱位。张某中支付了施某周住院期间的医药费。
施某周出院后,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但因赔偿事由意见不统一未达成赔偿协议。2021年3月11日,施某周一方报警,枞阳县公安局某派出所作为一般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张某中赔偿施某周15万元,双方自愿和解。
2022年7月9日,枞阳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施某周被伤害案线索,经初查并受理为行政案件调查。7月13日,经鉴定,施某周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次日,枞阳县公安局以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对张某中立案侦查。2022年7月20日,施某周出具谅解书,对张某中表示谅解。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9日作出(2022)皖0722刑初23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张某中提出上诉。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3日作出(2023)皖07刑终90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7日作出(2024)皖0722刑初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中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被告人张某中提出上诉。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3日作出(2024)皖07刑终44号刑事判决:撤销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24)皖0722刑初1号刑事判决,上诉人张某中无罪。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控辩双方对基本事实无争议,主要争议焦点是张某中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施某周的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故意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特征:一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必须是明知的,而这种明知既包括必然发生危害结果的明知,也包括对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明知;二是行为人的心理必须处于希望或者放任的状态。本案中,施某周右脚受伤系张某中搂抱施某周相互推搡过程中摔倒形成。认定张某中是否具有犯罪故意,需要结合案件起因、行为方式及行为人对结果发生的预见程度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避免唯“结果论”,简单、机械认定犯罪故意。
其一,从案件起因看,张某中与施某周之间平时关系较好,本次发生搂抱推搡,是因施某周等不愿意继续打牌和末按约定归还张某中的借款,张某中抱住施某周,施某周挣脱而临时引发,引发原因属于生活中的琐事,该事由一般不足以使人产生伤害他人身体的动机。
其二,从行为方式看,张某中没有对施某周实施直接打击等加害行为,其脚把施某周的右脚别住,是在搂抱施某周相互推搡过程中形成的,非有意实施别脚行为。案发现场见证人员以及后期了解情况的施某周亲属,均认为施某周受伤是两人“闹着玩”过程中形成的。在日常生活中,两个年龄、体态相仿、力量差距不大的成年男性,在平地上仅有推搡动作,一般不会造成对方伤害的后果。施某周右脚被别住倒地,导致右胫、腓骨远端骨折伴脱位,受伤结果的发生存在偶然性。
其三,从事后表现看,施某周右脚受伤后张某中即帮助查看伤情并试图帮忙复位,在施某周住院期间为其支付全部医疗费,出院后积极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表明张某中对造成施某周伤害后果持反对和排斥态度,与间接故意所要求的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不符。
其四,从被害人的态度看,在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张某中刑事责任时,施某周作为被害人及时出具谅解书,对张某中表示谅解,不希望追究张某中的刑事责任,说明施某周本人不认为张某中是故意伤害自己。
综上,现有证据不能得出施某周右脚受伤,是张某中已经预见,并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的结论。原判认定张某中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裁判要旨
对于因民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在决定是否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避免唯“结果论”,综合考虑当事人日常关系、案发原因、施害方式、受伤部位、致伤原因、事后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相互嬉戏打闹等引发矛盾,仅与被害人发生轻微推搡、拉扯,致被害人轻伤损害的,一般不宜认定行为人有实施伤害的故意,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妥当处理。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条、第234条
一审: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22)皖0722刑初239号刑事判决(2023年7月19日)
二审: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皖07刑终90号刑事裁定(2023年12月13日)
一审: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24)皖0722刑初1号刑事判决(2024年3月27日)
二审: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皖07刑终44号刑事判决(2024年7月3日)
本案例文本已于2025年06月12日作出调整
(刑三庭)
?刑事实务


AI翻译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山东菏泽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福建厦门
马恩杰律师
江苏苏州
江苏苏州
王远洋法律工作者律师
湖北襄阳
湖北襄阳
周振文团队律师
湖南长沙
湖南长沙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河北保定
蒋艳超律师
湖北武汉
湖北武汉
王可红律师
上海静安区
上海静安区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重庆渝中
相关文章
- 此案属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兼谈抢劫案中行为人故意的认定
- 基于斗殴故意实施的反击行为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江苏无锡中院裁定张艳标故意伤害案
- 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兼谈抢劫案中行为人故意的认定
- 故意伤害致轻伤如何认定,轻微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吗?
- 故意伤害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免予刑事处罚案例
- 【入库案例】对于轻微肢体冲突后被害人因自身疾病死亡且行为人没有过失的,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刘某胜故意伤害案——滥用防卫权行为的认定
- 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张某中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 ——民间纠纷引发轻伤害案件的处理
- 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民间纠纷引发轻伤害案件的处理——评张某中故意伤害无罪案
- 【法润静宁】仅与被害人发生轻微推搡、拉扯,致被害人轻伤损害的,一般不宜认定行为人有实施伤害的故意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开设赌场罪案件辩护纪实
- 聚众斗殴罪共同犯罪及“持械聚众斗殴”情节的认定
- 最高法入库案例: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不影响从宽处理
- 罗大美案判决的法律分析:从共犯责任到量刑合理性
- 入库案例: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中营利目的的认定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要承担什么责任?
- vpn翻墙软件犯罪案件辩护成功
- 在校女大学生不慎涉刑 尚学律师助其重获自由
- 开设赌场罪案件代理
- 刑事案件拘留期间的律师会见--东营市看守所会见随笔
- “翻墙”看世界--使用翻墙软件会带来怎样的后果?
- 网络“开盒”公开曝光非法获取个人信息谩骂等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借款不还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审查认定 | 至正-案例分析
-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区分(最新)
- 最新入库案例:采用“口X”“肛X”等提供有偿色情服务的,系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