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仲裁时效起算点问题的探析
发布日期:2025-07-08 作者:魏兴宁律师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三十四条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进一步予以明确,二倍工资制度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含初次用工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继续用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二是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
二、国家政策及相关法律规制指导文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前款情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的第二倍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实体裁决后,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又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法律框架与时效起算点的理论分歧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规则已由《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明确。然而,关于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起算点,司法实践中存在显著分歧。本文结合法律规定、地方司法文件及典型案例,对仲裁时效起算点的三种主流观点展开分析,并重点探讨甘肃省的裁判倾向。
1、整体起算说●
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于持续性侵权行为,二倍工资作为该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应作为一个整体计算。时效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即用工满一年的次日)或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第8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从用工满一年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用工不满一年的,自用工结束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
例1: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甘08民终2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原告麻某于2019年6月1日与被告崆峒山酒店管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故麻某请求崆峒山酒店管理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期间自用工满一年起计算,即自2020年6月1日起计算。因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故至2021年6月1日届满。原告麻某于2021年7月6日向平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该项仲裁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故对原告的此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例2: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21)甘0802民初1999号:
市二院与李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最长期间为11个月(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故仲裁时效的计算期间为该11个月期满的次日开始一年。本案中,李某在市二院工作九年零五个月,视为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在上述一年内未提出申请,现已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
2、逐月起算说●
二倍工资差额应按月独立计算时效。劳动者在领取当月工资时就应知道权利是否被侵害,故每月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应自该月工资发放之日起单独计算一年。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疑难问题会议纪要(2015)》规定,二倍工资仲裁时效按天起算,不再按整段起算,时效可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
例1:
泾川县人民法院(2022)甘0821民初130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倍工资制度兼有惩罚性和时效性的双重性质,且每个月都可以形成一个单独的请求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不受仲裁时效期间限制的范围,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权之日起按一年算时效的规定。本案中,被告因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额外支付的一倍工资应随原告正常的劳动报酬一起逐月发放,而原告在领取当月工资时就应当知道被告未依法支付二倍工资,其权利被侵害,未签订书面劳动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期间应自劳动者领取当月工资时逐月起算,仲裁时效为一年。本案中,原告2021年6月前的诉求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因此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两倍工资差额11400元(3800元/月×3个月)。
例2: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22)甘0802民初5275号:
关于杨杜祥主张由中建工程公司支付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劳动合同。依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在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为两段,其中第一段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月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根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原被告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11月11日建立,被告国信工程公司应自2020年12月12日起至2021年11月10日止,向原告杨杜祥支付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额外支付的一倍工资。
其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支付双倍工资应随劳动者正常的劳动报酬一起逐月发放,而劳动者在领取当月工资时就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是否依法支付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本案中,原告杨杜祥领取2020年12月工资时就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期间应自2020年12月领取当月工资时逐月起算。因杨杜祥2022年8月11日向劳动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工资差额,截止申请仲裁时超过一年部分即2021年8月之前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2021年8月至11月期间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最后,因被告支付工资时间、金额并不确定,致使本院无法准确区分应支付双倍工资期间的月工资数额,故对于应付双倍工资,应以其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计付,即36819.45元(12273.15元/月×3个月)
例3: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20)甘0802民初3778号:
关于原告朱某主张的双倍工资问题。原告朱某自2006年3月至2020年3月,建立劳动关系,期间只在2009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至2011年12月31日,双方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予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原告朱某应该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一年内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而朱某于2020年3月才申请仲裁,其诉讼请求已经超出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
3、倒推计算说●
从劳动者首次主张权利之日(申请仲裁或调解日)向前倒推一年,仅支持倒推后仍在一年时效期内的二倍工资差额。上海市法院系统普遍采用此观点。例: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易游公司主张刘立静要求支付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期间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由于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计算双倍工资的时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由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处于持续状态,计算仲裁时效时,可以自劳动者主张权利、申请仲裁之日向前计算一年。结合上述规定,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仲裁时效的计算方法是自劳动者主张权利、申请仲裁之日向前计算一年,以该日为计算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如果该日在前述用人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期间,则应认定不超过仲裁时效;如果该日超出了前述用人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期间,则应认定超出了仲裁时效。刘立静于2016年5月1日入职易游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易游公司应支付刘立静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养额的期间为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刘立静于2018年6月26日申请仲裁,易游公司提出时效答辩,以该日为基准日向前计算一年,即2017年6月26日为刘立静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刘立静主张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予支持。
四、甘肃省相关规定及裁判倾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座谈会会议纪要》(2020年12月23日)
60.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对其增加的一倍工资的请求,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61.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双方仍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续延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但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应视为双方之间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续延,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续延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每月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
根据《甘肃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座谈会会议纪要》(2020年):
1.双倍工资差额整体受一年时效限制(第60条);
2.起算点明确为“用工满一年次日”或“劳动关系终止日”(如麻某案、李某诉市二院案);
3.例外情形:若用工不满一年,时效自用工结束之次日起算。
实践冲突点:
尽管甘肃高院提倡整体起算,基层法院仍存在分歧。例如:
吴向伟案(泾川县法院)采用逐月起算;
杨杜祥案(崆峒区法院)采用倒推计算。
这反映地方对“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的灵活解读,但整体上仍以高院纪要为主导。
五、相关案例检索
1、严海文、广西梧州商贸学校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2)桂民申5097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是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妨碍行政部门对劳动秩序管理的惩罚性赔偿,二倍工资差额不是劳动者提供劳动而获得的对价,虽然有工资之名但不具有工资之实,不属于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严海文于2018年3月1日入职梧州商贸学校从事清洁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严海文应于2019年3月1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严海文于2021年1月28日提起劳动仲裁,且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已超过劳动仲裁时效。
2.陕西华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毛旭浩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民申3639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2012年3月28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其请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应自2013年3月28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人于2019年7月15日提起劳动仲裁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二审法院驳回其此项诉请并无不当。
3.付友旺与北京华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申5160号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数额。付友旺于2019年8月27日提起劳动仲裁,劳动者申请双倍工资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一、二审法院判决华堂出租公司应当向付友旺支付2018年8月28日至2019年4月22日之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1678.16元,无明显不当。
4.毛自康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23)京03民终7559号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博雅泰公司认可未与杨亮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杨亮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博雅泰公司及杨亮均认可杨亮的入职时间是2021年4月26日,2022年3月7日,博雅泰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毛自康通过微信向杨亮发送了解除《员工解雇通知书》,杨亮也认可收到了《员工解雇通知书》,故一审法院认定博雅泰公司与杨亮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3月7日解除。现杨亮关于支付2021年5月26日至2022年3月7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5.马勉瑛与青岛海信空调营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23)甘01民终1415号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马勉瑛2021年8月6日提起劳动仲裁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是否超过了仲裁时效。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马勉瑛2018年10月15日入职海信公司西安分公司,双方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2018年11月15日。如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马勉瑛应在2018年11月15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权利。
6.吕晶、甘肃鸿瑞装配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甘0403民初858号
关于被告应否支付原告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本案原被告于2022年3月3日建立劳动关系,原告于2023年3月3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请求被告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4月至2023年2月的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并未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
7.麻某、平凉崆峒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甘08民终208号。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被告平凉崆峒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2561.88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原告麻某于2019年6月1日与被告崆峒山酒店管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故麻某请求崆峒山酒店管理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期间自用工满一年起计算,即自2020年6月1日起计算。因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故至2021年6月1日届满。原告麻某于2021年7月6日向平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该项仲裁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故对原告的此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麻某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2561.88元应否支持。崆峒山酒店管理公司与麻某建立劳动关系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应赔偿麻某二倍工资。但麻某在2021年7月6日提出劳动仲裁,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一审法院以其申请仲裁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麻某要求崆峒山酒店管理公司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结果正确,应予确认。
8.兰州顶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徐大英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甘0191民初2791号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对于顶立公司称徐大英主张的二倍工资差额中有9个月已过仲裁时效的意见,本案中,徐大英自2020年6月10日开始在顶立公司处工作,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案劳动者权利被侵犯至2021年6月9日止,劳动者有权在一年内即在2022年6月9日前主张权利。徐大英提起劳动仲裁的时间为2022年4月,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对顶立公司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
六、典型案例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第二十条的理解
该规定明确的是未签订书面合同满一年后,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再支付第二倍工资。即用工的第13个月至24个月,不再支付二倍工资,并非对固定期限内的规定。该规定主要解决实务中“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公司未补订,需继续支付二倍工资。”观点。
2020年7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62号:
案例11.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应当支付第二倍工资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1日,万某入职某食品公司,从事检验工作,双方口头约定万某月工资为3000元。万某入职时,公司负责人告知其3个月试用期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7月31日,万某与食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万某要求食品公司支付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期间未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该公司拒绝支付。万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裁决食品公司支付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36000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万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期间,万某与食品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情形。
本案中,万某于2016年8月1日入职,食品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2017年8月1日起,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之间视为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非《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食品公司无须向万某支付未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故依法驳回万某的仲裁请求
典型意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为了保障劳动关系稳定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可以”“应当”“视为”三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主要目的是为解决一些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问题。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第二倍工资责任在法律性质上是惩罚性赔偿,该责任设定与拟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相结合,既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又限制了用人单位赔偿责任的无限扩大,有效地平衡了各方利益。
综上,目前大部分法院采用二倍工资整体计算法,只要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在二倍工资仲裁时效期间,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法院最多可支持11个月工资。少部分法院采用二倍工资逐月计算法,自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往前推一年,只有落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支付期间的月份才能得到支持。
编辑:静宁律师魏兴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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