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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补缴社保的案件判决书(确认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2025-08-27    作者:赵荣烈律师

现在很多补缴社保的案件,去补缴时,社保处就要求对于补缴年限超过三年的,必须要先去劳动仲裁委确认劳动关系,之后才能够到社保处办理补缴申请。

但实践中有些案件因为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所以劳动仲裁委和法院都不会受理,也不会在开庭时进行审理,这就陷入了两难的境界。如何破解这种困境呢?

下午在烟台市开庭的这个案件,跟上午开庭的那个案件一样,也是一个补缴社保的案件,这次是确认劳动关系之诉,虽然看上去是被驳回了,实际上原告已经达到目的了,画红线的那句话,已经奠定了补缴的基础法律关系,社保处要的就是这句话。

目前我们通过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解决了很多这种难题,但不得不说,在这方面的维权确实挺难的,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要通过各种曲线来实现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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